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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地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4-11-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

                         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将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
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
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庆两江新
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投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进行资
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关于强化在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业务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中信证券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以下简称“中审
华”)担任本项目的券商会计师。中审华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056570045Q 的《营业执照》。中审华同意接受中信证券之委托,在本
项目中向中信证券提供财务核查复核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信证券完
成本项目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整理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中信证券就本
项目聘请券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中
审华。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中信证券已支付券商会计师费用 25.20 万元。

    除上述机构之外,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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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了明确中信证券聘请券商会计师提供财务复核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信证
券合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券商会计师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
容、收费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中信证券项目组
从业务资质、项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综合评估后,遴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券商会计师。项目
组以合规部制定的格式合同起草券商会计师聘用协议后,经中信证券合规部、运
营部、计划财务部、项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管理层审批,由中信
证券合规部对聘请流程、聘请协议等相关聘请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由合规负责人
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信证券与中审华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三、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
团(浙江)有限公司作为资产评估机构。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中审
华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
评估机构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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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翔           王继东           李俊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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