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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11-04  

   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矿能源              编号:临 2024-079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8         -                2024/11/11       2024/11/11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派送红股不适用本公告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 2024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39,860,40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09,167,892.4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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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8         -              2024/11/11        2024/11/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派息,公司将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

税〔2012〕85 号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财税〔2015〕101 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①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23 元;

    ② 持股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

85 号通知》及《财税〔2015〕101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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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

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 0.023 元),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根

据商务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 10%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 0.023 元),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 QFII 、沪股通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3 元。



五、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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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分红派息事宜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949 号
联系电话:(0537)5382319
联系传真:(0537)5383311



特此公告。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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