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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锦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11-02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4-06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 号),主要
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锦州港,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锦州港、徐健、刘辉、
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锦州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
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
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
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二、锦州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 年至 2021 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和利润总额,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虚增
营业收入 2,120,276,859.08 元,虚增营业成本 2,099,567,800.35 元,虚增利润
                                    1
总额 20,709,058.73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47,122,916.18 元,虚增营业
成本 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2020 年虚增营业
收入 2,481,637,365.23 元,虚增成本 2,437,479,939.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157,425.51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75,113,954.95 元,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 元。
    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
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锦州港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锦州港、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申
辩意见和证据,请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相关申辩理由不
成立,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会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我会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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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经公司自查,判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为上述事
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
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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