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4-08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吸收合并及私有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概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即本次交易前),本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复星新药、 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合计持有 323,696,487 股复宏汉霖股份,约占截至本公 告日期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59.56%。 于本次交易中,控股子公司复星新药(作为要约人暨合并方)拟吸收合并及私 有化复宏汉霖(作为被合并方)拟以现金及/或换股方式收购并注销复宏汉霖其他现 有股东持有的全部复宏汉霖股份(包括 H 股及非上市股份,下同)并私有化复宏汉 霖。不考虑复星新药实施特定股东换股交易及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的影响,预计紧随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集团将持有复星新药 100%股权。 本次吸收合并对价包括现金对价及股份对价,其中: 1、现金对价部分 (1)拟现金出资港币 24.60 元/H 股收购并注销共计不超过 131,097,441 股复 宏汉霖 H 股(约占截至本公告日期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24.12%); (2)拟现金出资人民币 22.444794 元/非上市股份(相当于按照约定汇率计算 的每股 H 股注销价格)收购及注销共计不超过 88,700,925 股复宏汉霖非上市股份 (约占截至本公告日期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16.32%)。 前述现金对价合计不超过 5,407,039,803.60 港元或等值人民币。 复星新药计划以并购贷款(预计不超过等值港币 37 亿元)及自有资金支付本次 吸收合并涉及的现金对价。 1 2、股份对价部分 复星新药拟新增发行注册资本以收购及注销另外两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即复 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持有的共计 57,724,918 股复宏汉霖股份(即按照发行人民 币 1 元新增注册资本收购并注销约 4.289864016 股复宏汉霖股份的比例)。 同时,复星新药保留向所有复宏汉霖股东(复星医药产业、复星实业除外)提供 股份选择的权利,即如复星新药行使该等权利且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实施前提条件(详 见下文)达成后,该等股东有权选择放弃现金对价而将其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按照 要约人指定的比例兑换为持股平台股份,但根据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结算的复宏汉霖 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告日期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8%(即 43,479,588 股复宏 汉霖股份)。如复星新药行使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则本公司将发布进展公告。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要约人向复宏汉霖其他所有股东(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 业除外)收购其所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经合理查询并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 宏汉霖非上市股份股东之一的无锡通善(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姚方先生兼任无锡通善 之控股股东 Hermed Capital 的董事)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别风险提示: 1、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中,复星新药保留向所有复宏汉霖股东(复星医药产业、 复星实业除外)提供股份选择的权利,即如复星新药行使该等权利且潜在股份选择 要约实施前提条件达成后,该等股东有权选择放弃现金对价而将其持有的复宏汉霖 股份按照要约人指定的比例兑换为持股平台股份,但根据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结算的 复宏汉霖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告日期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8%;于正式申报期, 如持有超过复宏汉霖股份总数 8%的股东表示有意向接受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则该等 意向股份将以 8%为限按比例兑换为持股平台股份。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实施前提条件 能否达成、复星新药会否行使该选择权、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复星新药的股权结 构(包括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存在不确定性。 2、此外,于本公告发布后,复星新药还计划就特定股东换股事项(即于约定条 件达成后,相关复宏汉霖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按约定比例转换为复星新 药股权或持股平台股份)与复宏汉霖相关股东进行协商。如复星新药拟实施特定股 东换股交易,则本次交易方案将再次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本公司亦将发布 2 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日期,复星新药尚未与复宏汉霖任何股东达成换股协议。复 星新药与相关复宏汉霖股东会否达成换股协议、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复星新药的股权 结构(包括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或该等机构之地方主管部门、 相关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和/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如适用) 的审批、备案或登记,本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备案或完成相关登记 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有关本次吸收合并和复宏汉霖自愿退市的相关议案尚须(其中主要包括)复 宏汉霖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复宏汉霖自愿退市申请还需获得香 港联交所批准,本次吸收合并和复宏汉霖自愿退市能否完成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概述 (一)本次交易 2024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复星新药(即要约人暨合并方)与另一控 股子公司复宏汉霖(即被合并方)订立《吸收合并协议》;同日,控股子公司复星新 药、复星医药产业、复星实业共同订立《存续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复星新药拟以 现金及/或换股方式收购并注销复宏汉霖其他现有股东持有的全部复宏汉霖股份(包 括 H 股及非上市股份,下同)并私有化复宏汉霖,包括: 1、现金对价部分 复星新药拟现金出资港币 24.60 元/股收购并注销共计不超过 131,097,441 股 复宏汉霖 H 股、拟现金出资人民币 22.444794 元/非上市股份(相当于按照约定汇率 计算的每股 H 股注销价格)收购及注销共计不超过 88,700,925 股复宏汉霖非上市股 份。前述现金对价合计不超过 5,407,039,803.60 港元或等值人民币。 2、股份对价部分 复星新药拟新增发行注册资本以收购及注销本公司另外两家控股子公司(即复 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持有的共计 57,724,918 股复宏汉霖股份(即按照发行人民 币 1 元新增注册资本收购并注销约 4.289864016 股复宏汉霖股份的比例)。 同时,复星新药将保留向所有复宏汉霖股东(复星医药产业、复星实业除外)提 供股份选择的权利,即如复星新药行使该等权利且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实施前提条件 达成后,该等股东有权选择放弃现金对价而将其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按照要约人指 3 定的比例兑换为持股平台股份,但根据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结算的复宏汉霖股份数量 合计不得超过于本公告日期(即 2024 年 6 月 24 日,下同)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8% (即 43,479,588 股复宏汉霖股份)。如复星新药行使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则本公司 将发布进展公告。 此外,于本公告发布后,复星新药计划就特定股东换股事项(即于约定条件达 成后,相关复宏汉霖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按约定比例转换为复星新药股 权或持股平台股份)与复宏汉霖相关股东进行协商。如复星新药拟实施特定股东换 股交易,则本次交易方案将再次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本公司亦将发布进展 公告。截至本公告日期,复星新药尚未与复宏汉霖任何股东达成换股协议。 于《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定义见下文)及生效条件(定义见下文) 达成后,复宏汉霖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自愿撤销其于香港 联交所的上市地位。于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复星新药(作为合并后存续主体)将 承继和承接复宏汉霖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合同及一切权利与义 务,复宏汉霖的法人主体将予以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期(即本次交易前),本集团合计持有 323,696,487 股复宏汉霖 股份(其中:复星新药(即要约人暨合并方)持有 265,971,569 股非上市股份、复 星医药产业持有 25,393,818 股非上市股份、复星实业持有 32,331,100 股 H 股), 约占截至本公告日期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59.56%。预计紧随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 虑复星新药实施特定股东换股交易及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的影响),本集团(通过复 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将持有复星新药 100%股权。 本次交易前后,复宏汉霖的简化股权结构如下: (1)截至本公告日期(暨本次交易前): 复星医药 100% 100% 其他复宏汉霖 其他复宏汉霖 复星医药产业 复星实业 H 股股东 非上市股份股东 100% 复星新药 48.94% 4.67% 5.95% 24.12% 16.32% 复宏汉霖 4 (2)预计紧随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复星新药实施特定股东换股交易及潜在 股份选择要约的影响): 复星医药 100% 100% 复星医药产业 复星实业 94.05% 5.95% 复星新药(已吸收合并复宏汉霖) 复星新药拟以银行贷款及自有资金支付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现金对价。 本公司与复宏汉霖根据《收购守则》就本次交易发布的联合公告,可参见香港 联交所网站(https://www.hkexnews.hk)。 (二)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要约人向复宏汉霖其他所有股东(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 除外)收购其所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经合理查询并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宏 汉霖非上市股份股东之一的无锡通善(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姚方先生兼任无锡通善之 控股股东 Hermed Capital 的董事)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分别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批准后,提请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 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于标的公司兼任董事职务的本公司 董事吴以芳先生、关晓晖女士、文德镛先生及陈启宇先生(均兼任标的公司董事) 及关联董事姚方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 7 名董事(包括 4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至本次关联交易止,除已经股东大会批准及根据相关规则单独或累计可豁免股 东大会批准之关联交易外,过去 12 个月内,本集团与同一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未达到本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绝对值的 5%、本集团与 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亦未达到本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绝对值的 5%。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5 二、标的公司及标的集团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复宏汉霖成立于 2010 年 2 月,注册地为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为张文杰先生。复 宏汉霖于 2019 年 9 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2696。标的集团主 要从事(1)单克隆抗体(mAb)药物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人类干 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除外)及(2)转让自有技术及提供相关技 术咨询服务。 截至本公告日期,复宏汉霖的股份总数为 543,494,853 股(包括 163,428,541 股 H 股和 380,066,312 股非上市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通过复星新药、 复星医药产业、复星实业)合计持有 323,696,487 股复宏汉霖股份,约占截至本公 告日期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59.56%。 2、主要财务数据 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并口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标的集团的 总资产为人民币 892,43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163,633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728,798 万元;2022 年,标的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21,473 万元、利润总额人民币-69,38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 69,526 万元。 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并口径),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标的集团的 总资产为人民币 990,35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219,230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771,127 万元;2023 年,标的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539,491 万元、利润总额人民币 56,95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 54,602 万元。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情况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待前提条件、生效条件和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 适用)后,复星新药(或其代付主体 Lustrous Star)应依约以支付现金、发行复星 新药注册资本等方式向其他复宏汉霖股东支付收购及注销其所持复宏汉霖股份的相 应对价。 6 (一)现金对价 复星新药须按如下注销价格向复宏汉霖的退出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1、就注销 H 股向 H 股股东(复星实业除外)支付港币 24.60 元/股,合计金额 不超过 3,224,997,048.60 港元; 2、就注销非上市股份向非上市股份股东(复星医药产业除外)支付人民币 22.444794 元/股(相当于按约定汇率计算的每股 H 股的注销价格),合计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约 1,990,873,989.23 元。 每股注销价格相较于复宏汉霖: (1)H 股于不受干扰交易日(即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同)于香港联交所收市 价每股 H 股 18.00 港元溢价约 36.67%; (2)H 股于不受干扰交易日(含该日)前连续 5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 市价平均价格每股 H 股 17.92 港元溢价约 37.28%; (3)H 股于不受干扰交易日(含该日)前连续 10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 市价平均价格每股 H 股 17.57 港元溢价约 40.01%; (4)H 股于不受干扰交易日(含该日)前 30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市价 平均价格每股 H 股 16.18 港元溢价约 52.04%; (5)H 股于不受干扰交易日(含该日)前 60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市价 平均价格每股 H 股 15.08 港元溢价约 63.13%; (6)H 股于不受干扰交易日(含该日)前 180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市 价平均价格每股 H 股 13.51 港元溢价约 82.09%; (7)H 股于最后交易日(即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同)于香港联交所收市价每 股 H 股 18.84 港元溢价约 30.57%; (8)H 股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连续 5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市价 平均价格每股 H 股 18.18 港元溢价约 35.31%; (9)H 股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连续 10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市价 平均价格每股 H 股 17.73 港元溢价约 38.75%; (10)H 股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 30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市价平 均价格每股 H 股 16.31 港元溢价约 50.83%; (11)H 股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 60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市价平 均价格每股 H 股 15.18 港元溢价约 62.06%; 7 (12)H 股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 180 个交易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收市价平 均价格每股 H 股 13.56 港元溢价约 81.42%;及 (13)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标的集团经审计的每股股份综合净资产约人民币 4.03 元溢价约 456.43%(相当于每股股份约 4.42 港元)。 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的六个月期间内,复宏汉霖 H 股于香港联交所的最 高收市价、最低收市价分别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18.84 港元、2023 年 12 月 22 日 的 11.70 港元。 (二)股份对价 复星新药应按照发行人民币 1 元新增注册资本收购并注销约 4.289864016 股复 宏汉霖股份的比例,向复星实业及复星医药产业支付股份对价。 四、关联方(即无锡通善)的基本情况 无锡通善成立于 2016 年 5 月,注册地为江苏省,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通德股权投 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无锡通善的经营范围包括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日期,无锡通善获认缴财产份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通德股权投 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通佑商务咨询(宜兴)企业(有限合 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认缴其 0.01%、99.99%份额。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无锡通善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5,141 万元,归属于合伙人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116 万 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24 万元。 由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姚方先生兼任无锡通善(系复宏汉霖非上市股份股东之 一)之控股股东 Hermed Capital 之董事,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无锡通善构成 本公司的关联方。 8 五、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吸收合并协议》 1、本次吸收合并 复星新药与复宏汉霖同意进行合并,即复星新药吸收合并复宏汉霖。于本次吸 收合并完成后,复星新药(作为合并后存续主体)将承继和承接复宏汉霖的全部资 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合同及一切权利与义务,复宏汉霖的法人主体将予以 注销。 2、《吸收合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以下简称“前提条件”) 《吸收合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取得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如 适用)、商务部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如适用)、外管局或其地方主管部门(如适用)、 相关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和/或证券交易所(如适用)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的审批、备案或登记(如适用)。 上述前提条件不可由协议双方进行豁免。 3、《吸收合并协议》的生效条件(以下简称“生效条件”) 于前提条件达成后,《吸收合并协议》将于如下所有条件达成(均不可获豁免) 后生效: (1)本次吸收合并获复星新药股东书面批准; (2)本次吸收合并作为特别决议案获出席复宏汉霖临时股东大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本数)有表决权股东的批准;及 (3)本次吸收合并作为特别决议案于独立 H 股股东参加的复宏汉霖 H 股类别股 东会上以投票方式通过,且获得出席会议的独立 H 股股东所持至少 75%(含本数)表 决权通过、及反对该特别决议案的独立 H 股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不超过所有独立 H 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 4、本次吸收合并的实施条件(以下简称“实施条件”) 于前提条件及生效条件达成后,本次吸收合并于如下所有条件达成后方可实施: (1)要约人于《吸收合并协议》中所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于退市日不存在对本次 吸收合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错误或遗漏,要约人应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其在《吸收 合并协议》项下的承诺,在无法遵守该等承诺的情况下,违反该等承诺不会对本次 吸收合并造成重大影响; (2)标的公司于《吸收合并协议》中所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于退市日不存在对本 9 次吸收合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错误或遗漏,标的公司应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其在《吸 收合并协议》条款下的承诺,在无法遵守该等承诺的情况下,违反该等承诺不会对 本次吸收合并造成重大影响; (3)于退市日,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吸收合并的法律、政府机构的禁 令或命令,或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5、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可要求标的公司或同意股东按公平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若任何异议股东行使其权利,经标的公司或同意股东要求,要约人将承担按公 平价格收购该等异议股东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义务。 异议股东行使其权利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1)该等股东已于标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如适用)上就本 次吸收合并的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 (2)该等股东自标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如适用)的股权登 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收购请求权 的标的公司股份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及 (3)该等股东于异议股东申报期(即复宏汉霖退市日起(不含当日)的 3 个工 作日)内提出收购请求权。 但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的,不得就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行使收购请求权: (1)该等股东已向标的公司承诺放弃行使收购请求权; (2)该等股东存在其他依法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3)该等股东就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已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 冻结,且未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 (4)于收到本次吸收合并现金对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该等股东未以适当方式 将该等对价返还予复星新药或其指定主体。 6、本次吸收合并对价 (1)现金对价:复星新药或代付主体以港币 24.60 元/股收购并注销至多 131,097,441 股复宏汉霖 H 股、拟以人民币 22.444794 元/股(相当于按照约定汇率 计算的每股 H 股的注销价格)收购及注销至多 88,700,925 股复宏汉霖非上市股份。 (2)股份对价:复星新药应按照发行人民币 1 元新增注册资本收购并注销约 4.289864016 股复宏汉霖股份的比例,向复星实业及复星医药产业收购并注销共计 10 57,724,918 股复宏汉霖股份。 7、潜在股份选择要约 复星新药保留向所有复宏汉霖股东(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除外)提出股份 选择的权利,即如复星新药行使该等权利且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实施前提条件达成后, 该等股东有权选择将其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按照要约人指定的比例兑换为持股平台 股份,但根据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结算的要约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8%(即 43,479,588 股复宏汉霖股份);于正式申报期内,如 持有超过复宏汉霖股份总数 8%的股东表示有意向接受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则该等意 向股份将以 8%为限按接受该潜在股份选择要约股东之相对持股比例兑换为持股平台 股份,而意向股份中超过 8%的部分将按《吸收合并协议》项下约定的现金对价支付。 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实施前提条件为: (1)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安排获香港证监会确认或未提出反对意见; (2)自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北京时间 16:00 止期间,复星新 药收到合计不少于持有占截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复宏汉霖股份总数 2%(即 10,869,898 股)的股东意向函,表示其有意向接受潜在股份选择要约; (3)复星新药决定向除复星医药产业、复星实业外的其他所有复宏汉霖股东提 出股份选择的权利;及 (4)《吸收合并协议》前提条件、生效条件及实施条件均获满足(或获豁免(如 适用))。 8、协议的终止 (1)若前提条件未能于生效先决条件最后期限之前获满足,则《吸收合并协议》 自动终止; (2)若发生以下情形,协议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 ①任何有权政府机构发布命令、政令、裁决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而永久性地限 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本次吸收合并,且此类命令、政令、裁决或采取任何其 他行动已成为最终决定并不可申诉; ②截至生效先决条件最后期限,生效条件未全部满足;或 ③截至生效先决条件最后期限,实施条件未全部满足或被豁免(如适用)。 (3)若标的公司在重大方面违反《吸收合并协议》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 为本次吸收合并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该等重大违反对本次吸收合并有重大不利影 11 响且该等违反在要约人向标的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不能纠正,要约人有权终 止协议。 (4)若要约人在重大方面违反《吸收合并协议》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为 本次吸收合并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该等重大违反对本次吸收合并有重大不利影响 且该等违反在标的公司向要约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不能纠正,标的公司有权终 止协议。 9、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吸收合并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 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2)凡因《吸收合并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对于双方是终局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同意放弃对 仲裁裁决的任何起诉权利。 (二)《存续协议》 1、存续安排 于《吸收合并协议》的实施条件已获满足(或获豁免(如适用))后、于本次吸 收合并完成前,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将继续持有复宏汉霖股份。复星新药将按 约定比例(即每 1 元注册资本的权益对应复宏汉霖约 4.289864016 股股份的权益) 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作为注销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所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的对 价,而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将不会获得《吸收合并协议》项下的现金对价。 2、增资安排 复星新药应依约进行增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62,000,000 元增加至约 126,692,792.82 元1,其中: (1)第一部分增资由复星医药产业认购(以下简称“第一部分增资”),对应 复星新药的新增注册资本金额 = 复星新药在本次吸收合并中支付现金对价的注销 股份数量/4.289864016,认购总价款为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借款本金、利息及交易费 用之和; 1 由于尾差影响,实际增资金额可能与该金额存在差异。 12 (2)第二部分增资由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认购(以下简称“第二部分增资”), 对应复星新药的新增注册资本金额 = 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直接持有的复宏汉 霖股份的总额/4.289864016,认购对价为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持有的复宏汉霖 股份。 如后续复星新药与相关股东达成换股协议或根据《吸收合并协议》行使潜在股 份选择要约,复星新药增资的实际认缴主体及其对应的认缴注册资本将根据届时相 关方另行签订之协议确定。 3、支付安排 (1)就第一部分增资,复星医药产业应根据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借款的实际还款 安排向复星新药实际缴纳出资。 (2)就第二部分增资,于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直接持有复宏汉霖股份被注 销之日即为第二部分增资的实际出资缴纳完成之日。 4、生效 《存续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章后成立,并以《吸收合并协议》生效为其生效条 件。 5、终止 《存续协议》将于如下任一事项发生后终止: (1)本次吸收合并未获批准、失效或未根据其条款成为无条件; (2)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的日期时终止。 6、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存续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为 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2)凡因《存续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对于各方是终局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自复宏汉霖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以来,受全球宏观经济、医疗行业、港股整体趋 势等因素影响,其 H 股股价水平未达预期且交易量较小,复宏汉霖自上市后亦未通 过股权融资筹集资金,其作为上市公司的优势未能充分体现。 1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加强本集团(标的集团除外)与标的集团的协同,并可 通过本集团提供的业务资源支持,助力标的集团的可持续增长以及本集团整体战略 目标的实现。 本次交易前,本集团(通过复星新药、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合计持有复宏 汉霖 59.56%股权。预计紧随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复星新药实施特定股东换股交 易及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的影响),本集团(通过复星医药产业及复星实业)将持有 复星新药 100%股权。 七、本次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分别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批准后,提请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 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于标的公司兼任董事职务的本公司 董事吴以芳先生、关晓晖女士、文德镛先生及陈启宇先生(均兼任标的公司董事) 及关联董事姚方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 7 名董事(包括 4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交易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一)除本次交易外,本公告日前 12 个月内,本集团与姚方先生相关的关联企 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2023 年 8 月 1 日,控股子公司复星实业、复星医药产业与关联方 Hermed Alpha 共同参与签订以心集团(即以心开曼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相关重组协议, 拟通过股权平移拆除以心集团的境外红筹架构。重组前,本集团(通过复星实业) 持有以心开曼 2,005,515 股股份(对应重组前以心开曼约 9%的股权);重组完成后, 本集团(通过复星医药产业)认缴以心上海 1,829.1831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该重 组已于 2023 年 12 月完成股权交割,紧随重组完成后,本集团(通过复星医药产业) 持有以心上海约 9%的股权。 2、根据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批准采纳的控股子公司复星健康股权激励 计划及授权,2023 年 8 月 29 日,复星健康董事会决议批准:(1)即向 51 名激励对 象授出合计对应 6,673.69 万元的复星健康存续注册资本(约占截至 2022 年 2 月 11 14 日复星健康注册资本总额<即 380,435 万元,下同>的 1.7542%)的激励权益,其中, 包括向 6 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1 名过去 12 个月内离任高级管理人员 (均为本公司关联方)授出合计对应人民币 2,862.708 万元的复星健康存续注册资 本(约占截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复星健康注册资本总额的 0.7525%);及(2)通过 持股平台回购 1 名激励对象(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对 应 150 万元的复星健康存续注册资本(约占截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复星健康注册资 本总额的 0.0394%)的激励权益。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述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2024 年 1 月 2 日,关联方 Hermed Alpha 作出股东决议,拟减少股本共计 620 万股、并向所有股东(包括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复星实业、关联方 RMB GP 及 USD Fund) 同比例返还对应的实缴出资,其中:复星实业、RMB GP、USD Fund 分别减少实缴出 资金额 1,537,348 美元、4,485 美元、4,658,167 美元。截至本公告日期,该减资已 完成交割。 4、2024 年 3 月 21 日,控股子公司复锐天津与关联方苏州基金、天津基金以及 参股企业星丝奕等签订《天津星丝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星丝奕拟进行 天使轮融资(其中包括关联方苏州基金、天津基金拟现金出资共计人民币 4,000 万 元认缴星丝奕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复锐天津作为星丝奕本轮融资 前的存续股东之一(本轮融资前持有星丝奕 10.40%的股权),放弃行使就本轮融资 项下星丝奕新增注册资本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二)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5 月期间,本集团与姚方先生相关的关联企业之 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交易内容 金额(未经审计) 销售原材料或商品 113 提供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 2,070 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443 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 991 15 九、风险提示 1、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中,复星新药保留向所有复宏汉霖股东(复星医药产业、 复星实业除外)提供股份选择的权利,即如复星新药行使该等权利且潜在股份选择 要约实施前提条件达成后,该等股东有权选择放弃现金对价而将其持有的复宏汉霖 股份按照要约人指定的比例兑换为持股平台股份,但根据潜在股份选择要约结算的 复宏汉霖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告日期复宏汉霖股份总数的 8%;于正式申报期, 如持有超过复宏汉霖股份总数 8%的股东表示有意向接受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则该等 意向股份将以 8%为限按比例兑换为持股平台股份。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实施前提条件 能否达成、复星新药会否行使该选择权、以及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复星新药的股权结 构(包括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存在不确定性。 2、此外,于本公告发布后,复星新药还计划就特定股东换股事项(即于约定条 件达成后,相关复宏汉霖股东可将其持有的复宏汉霖股份按约定比例转换为复星新 药股权或持股平台股份)与复宏汉霖相关股东进行协商。如复星新药拟实施特定股 东换股交易,则本次交易方案将再次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届时本公司亦将发布 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日期,复星新药尚未与复宏汉霖任何股东达成换股协议。复 星新药与相关复宏汉霖股东会否达成换股协议、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复星新药的股权 结构(包括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或该等机构之地方主管部门、 相关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和/或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如适用) 的审批、备案或登记,本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备案或完成相关登记 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有关本次吸收合并和复宏汉霖自愿退市的相关议案尚须(其中主要包括)复 宏汉霖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复宏汉霖自愿退市申请还需获得香 港联交所批准,本次吸收合并和复宏汉霖自愿退市能否完成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16 4、《吸收合并协议》 5、《存续协议》 十一、释义 Hermed Alpha Industrial Co., Limited,注册 Hermed Alpha 指 于香港 复宏汉霖发行的人民币计值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H 股、复宏汉霖 H 股 指 1.00 元的普通股,以港元认购及缴足并于香港联 交所上市及买卖 H 股股东 指 标的公司 H 股的持有人 Lustrous Star Limited,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 Lustrous Star 指 司 RMB GP 指 Hermed Capital Health Care(RMB) GP Limited USD Fund 指 Hermed Capital Health Care Fund L.P. 本公司 指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复星新药拟收购及注销 本次关联交易 指 无锡通善持有的 4,666,667 股复宏汉霖非上市 股份 复星新药(作为要约人暨合并方)拟以现金及/ 或换股方式收购并注销复宏汉霖其他现有股东 本次交易、本次吸收合并 指 持有的全部复宏汉霖股份(包括 H 股及非上市股 份)并私有化复宏汉霖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 标的公司、复宏汉霖、被合 指 册成立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并方 02696),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标的集团 指 复宏汉霖及控股子公司/单位 要约人或要约人指定的非上市实体(新设的特殊 持股平台 指 目的实体,其唯一目的是根据潜在股份选择要约 发行股份并持有要约人的注册资本) 17 持股平台注册地法律所允许的持股平台的股份、 持股平台股份 指 份额或其他权益 除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以外的复宏汉霖 H 独立 H 股股东 指 股股东 非上市股份、复宏汉霖非 复宏汉霖发行的人民币计值的每股面值人民币 指 上市股份 1.00 元的非上市股份 非上市股份股东 指 标的公司非上市股份的持有人 复锐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 复锐天津 指 股子公司 上海复星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核心 复星健康股权激励计划 指 管理人员股权激励计划 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 复星实业 指 公司 上海复星新药研究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 复星新药、要约人、合并方 指 公司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 复星医药产业 指 股子公司 于《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及生效条件 达成后,复宏汉霖将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向 复宏汉霖自愿退市 指 香港联交所申请自愿撤销其 H 股于香港联交所 的上市地位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交所《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上证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 30 日,即前提条件、生效条件及实 施条件可达成的最后日期,或经要约人及复宏汉 生效先决条件最后期限 指 霖另行协议约定并经香港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日 期 苏州复健星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基金 指 与天津基金为平行基金 同意股东 指 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复宏汉霖股东 天津复星海河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天津基金 指 合伙),与苏州基金为平行基金 退市日期 指 撤销复宏汉霖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的日期 18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外管局 指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无锡通善 指 无锡市通善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星丝奕 指 天津星丝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收购守则》有关一致行动定义,与要约人 一致行动或推定为一致行动之人士(根据《收购 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 指 守则》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或获豁免基金经理身份 除外),及持股平台(如进行潜在股份选择要约 情形下适用) 以心开曼 指 MitrAssit Holdings Limited 以心上海 指 上海以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于复宏汉霖临时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如 适用)上就本次吸收合并的决议案投出有效反对 异议股东 指 票并要求复宏汉霖或同意股东以公平价格收购 其股份的股东 1 港元兑人民币 0.91239 元的汇率,系中国人民 约定汇率 指 银行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的 汇率中间价 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要约人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交易协议或文件中 正式申报期 指 确定的潜在股份选择要约安排的正式申报期间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复星新药拟现金出资港币 24.60 元/H 股收购并 注销不超过 131,097,441 股复宏汉霖 H 股、拟现 金出资人民币 22.444794 元/非上市股份(相当 注销价格 指 于按照约定汇率计算的每股 H 股注销价格)收购 并注销不超过 88,700,925 股复宏汉霖非上市股 份 复星新药与复星医药产业、复星实业于 2024 年 《存续协议》 指 6 月 24 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复星新药研究有限 公司之股东权益存续协议(一)》 19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守则》 复星新药与复宏汉霖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签订的 《吸收合并协议》 指 《上海复星新药研究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宏汉霖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