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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彩高科:安彩高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1-1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识别、评估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活动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出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对公司经营方面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条 企业风险是指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按

照风险的来源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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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四)制定公司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五)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和其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汇总相关部门提供

的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管理方案形成提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提供审

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指令、董事长提议或工作需要召开会

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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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召开方式

为现场、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材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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