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2024-05-28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河南安彩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安彩
高科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401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
函”)。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监管工作函中需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回复如下:
监管工作函问题 3、关于投资活动和募集资金使用。年报显示,近三年公司投资
活动较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额累计超过 20 亿元。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
产余额为 26.57 亿元,在建工程为 8.01 亿元,上年为 2.89 亿元,其中“50 万方天然
气液化工厂”项目(以下简称天然气项目)账面余额 2.24 亿元,但计提减值准备 1.11
亿元。另外,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共 11.60 亿元,其中 8.83 亿元用
于“年产 4800 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2023 年末项目
投入进度 94.99%,也尚未结项。请公司补充披露:(3)公司光伏项目的投产情况、
产能利用率、效益产出的时间和金额等,并说明建设进度及收益情况是否符合预
期,是否存在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但未就项目延期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情
况。请公司保荐机构对问题(3)发表意见。
回复;
1、公司光伏项目投产及建设进度情况
公司光伏项目投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1
投产时 2023 年产能利用 2023 年效益实现金 预计效益金额 是否达到
项目
间 率 额(万元) (万元) 预计效益
年 产 4,800
万平方米 2022 年
100.00% 9,664.59 7,264.89 是
光伏轻质 12 月
基板项目
如上表所示:安彩高科年产 4,800 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于 2022 年 12 月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开始投产,投产后第一年度即 2023 年实现效益金额为 9,664.59
万元,高于预计效益金额 7,264.89 万元,实现收益情况符合公司预期。
年产 4,800 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预计建设周期为一年,原定该项目建设完
成期限为募集资金到账后一年(即 2024 年 1 月)。公司考虑为满足下游市场快速增长
需求,提高公司光伏玻璃产能,提升规模效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在募集资金
到账前以自有资金预先开工建设,于 2022 年 12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早于原定项
目建设完成日期,不存在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的情况,无需履行延期
相应决策程序。
年产 4,800 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于 2022 年 12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
该项目存在尚待支付的合同尾款、质保款、保证金等款项,因此,公司 2023 年度未
就该项目进行结项。考虑上述款项支付时间周期较长,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资
金长期闲置,公司拟于 2024 年上半年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完成支付合同尾款等。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4,800 万平方米光伏轻质基板项目于 2022 年 12 月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早于预计项目建设完成日期,不存在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
限尚未完成的情况,无需履行延期相应决策程序。安彩高科 2023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
及相关披露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吴杏辉 花 宇
保荐人(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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