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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3-20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4-01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湖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兴力”)
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 4.05 亿元,系原担保到期续

做;为恒兴力提供担保金额 1.82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
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224.24 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
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 161.81

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 28.17 亿元。
 对新湖集团、恒兴力的担保有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根据控股股东的融资周转安排,公司拟于2024年4-6月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2笔《保证合同》,为

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1.25亿元(分别为0.73亿元及

0.52亿元);拟于2024年4-6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

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


                                  1
保证担保不超过2.8亿元;拟于2024年4-6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恒兴力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1.82亿元。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

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新 湖 集 团 成 立 于 1994 年 11 月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 34,757 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
萍女士分别持股 57.61%、24.71%;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
路 128 号 1201 室;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
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263,028 万元,负
债总额 1,662,325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600,703 万元,2022 年
实现营业收入 989,750 万元,净利润 18,235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165,327 万元,负债总额 1,805,155 万元,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60,172 万元,2023 年 1-6 月年实现营业收入
401,368 万元,净利润 71,357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
径)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2.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000753951206K,注册资本26,100万元,由新湖集团持

股100%;注册地: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易景
璟;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资,高科技产
业投资,经营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资产重组兼并服务,投资项目

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咨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兴力总资产141,252万元,负债总额
82,213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9,039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

92,237万元,净利润1,303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恒兴力总资产
170,862万元,负债总额108,83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2,031万元,
2023年1-6月年实现营业收入44,588万元,净利润3,138万元。
   恒兴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恒兴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被                     发生
                                                                                                                                                      是否
担              担保   日期   担保方 融资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有反
保              额度   【注     式 期限
                                                                                                                                                      担保
方                     2】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
     中国银行
                                                                                               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
新   股份有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2024 连带责 不超                                                        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湖   公司杭州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
                2.8    年 4-6 任保证 过 1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集   市高新技                             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
                         月     担保 年                                                        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
团   术开发区                             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支行
                                                                                               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是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0.73                                                                                                                                  【注
                                          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1】
     中国农业                             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新
     银行股份          2024 连带责        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
湖
     有限公司          年 4-6 任保证 1 年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
集
     杭州城西            月     担保      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
团
       支行                               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    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0.52
                                          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
                                          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中国农业                连带责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恒 银行股份           2024 任保证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
  兴 有限公司 1.82 年 4-6 担保 1 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
  力 杭州城西             月    【注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
        支行                    3】       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 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
                                          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注 1: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 50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2: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注 3: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新湖集团、宁波嘉源也为该项融资提供担保




                                                                             5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
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
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
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
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
32.18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
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存在足额反担保,足以保障本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51亿元(不包含对发
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6
为85.28%;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24.24亿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48%,其中对控股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1.81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28.17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39.31%、6.84%。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