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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03-2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4.8




            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控股股东的融资周转安排,公司拟于2024年4-6月与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2笔《保证合同》,为浙江新

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合计1.25亿元(分别为0.73亿元及0.52亿元);拟于2024年4-6月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超过2.8亿元;拟于

2024年4-6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兴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82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新 湖 集 团 成 立 于 1994 年 11 月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 34,757 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
萍女士分别持股 57.61%、24.71%;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
溪路 128 号 1201 室;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
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263,028 万元,负
债总额 1,662,325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600,703 万元,2022 年
实现营业收入 989,750 万元,净利润 18,235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2
30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165,327 万元,负债总额 1,805,155 万元,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60,172 万元,2023 年 1-6 月年实现营业收入
401,368 万元,净利润 71,357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
径)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000753951206K,注册资本26,100万元,由新湖集团持

股100%;注册地: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易景
璟;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资,高科技产
业投资,经营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资产重组兼并服务,投资项目

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咨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兴力总资产141,252万元,负债总额
82,213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9,039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

92,237万元,净利润1,303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恒兴力总资产
170,862万元,负债总额108,831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62,031万元,
2023年1-6月年实现营业收入44,588万元,净利润3,138万元。

    恒兴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恒兴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和资信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被                     发生          融
                                                                                                                                                               是否
担              担保   日期     担保 资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有反
保              额度   【注     方式 期
                                                                                                                                                               担保
方                     2】           限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
     中国银行
                                                                                                      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
新   股份有限                   连带   不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
                       2024                                                                           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湖   公司杭州                   责任   超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
                2.8    年 4-6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
集   市高新技                   保证   过1   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月                                                                           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团   术开发区                   担保   年    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
       支行
                                                                                                      其被清偿时确定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是【注
                0.73
                                            三年。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                                                              1】
   中国农业                                 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新                              连带
   银行股份            2024                 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
湖                              责任
   有限公司            年 4-6          1 年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
集                              保证
   杭州城西              月                 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   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
团                              担保
     支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    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
                0.52
                                            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
                                        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连带
    中国农业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责任
恒 银行股份           2024              款项之日起三年。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
                              保证
兴 有限公司 1.82 年 4-6            1 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
                              担保
力 杭州城西             月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
                              【注
      支行                              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 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
                                        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
                                        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注 1: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 50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注 2: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注 3: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新湖集团、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为该项融资提供担保




                                                                              5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

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

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

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截至2024年3月20日,新

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

额合计为32.18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

俊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存在足额反担保,足以保障本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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