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发展: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10-09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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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10月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5亿元,
融资到期日为2026年10月。现公司拟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相关协
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2029年10
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的担保系针对存量债务的延期,非新增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 湖 集 团 成 立 于 1994 年 11 月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 34,757 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
萍女士分别持股 57.62%、24.71%;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1201 室;法定代表人:黄伟;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
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2,737,882.11 万元,
负债总额 1,744,853.61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993,028.50 万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10,614.82 万元,净利润-291,001.27 万元(以
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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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集团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新湖集团目前处于盘
活和降负债阶段,通过维护和转让资产,稳定并降低负债。新湖集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
被 的主 发生 担
债 是否
担 债务 日期 保 融资
权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有反
保 本金 【注 方 期限
人 担保
方 (亿 1】 式
元)
债权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罚息、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中 连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
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
信 带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新 银 责 至 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
2024 三年,即自债务人依 是
湖 行 任 2029 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5 年 10 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 【注
集 杭 保 年 10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月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2】
团 州 证 月 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
日起三年。每一具体
分 担 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
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
行 保 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
期间单独计算。
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注 1: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注 2: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 50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
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与新湖集团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新湖集
团将其持有的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 64.2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
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原担保的延期,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且提供相应
的反担保,有相应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30.30亿元,新
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伟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另外提供的
担保余额合计71.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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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
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通过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障公司利益。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原担保延期,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
集团提供的担保净额,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通过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障公司利益。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同意将该项担保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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