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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衢州发展: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12-05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12.12




            1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前期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

建设银行杭州宝石支行等分别签订了相关协议,为浙江新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8.4亿元、为新湖

集团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提

供担保金额1.82亿元。现公司拟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继续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7月,公司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3.6亿元,融资到

期日为2025年7月。现公司拟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相关协议,同

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2028年7月)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2、2024年1月,公司与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2.8亿元,融资到

期日为2025年6月。现公司拟与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订相关协议,

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不晚于至2028年6

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24年1月,公司与建设银行杭州宝石支行签订了《人民币流

                               2
动资金贷款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

金2亿元,融资到期日为2025年01月。现公司拟与建设银行杭州宝石

支行签订相关协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

更至不晚于2028年01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24年4月,公司与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恒兴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1.82亿元,

融资到期日为2025年4月。现公司拟与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订相

关协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不晚于

2028年4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的担保系针对存量债务的延期,非新增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湖集团成立于 1994 年 11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 34,757 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
萍女士分别持股 57.62%、24.71%;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1201 室;法定代表人:黄伟;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
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2,737,882.11 万元,
负债总额 1,744,853.61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993,028.50 万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10,614.82 万元,净利润-291,001.27 万元。(以
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二) 恒兴力 成立于 2003 年 8 月,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53951206K,注册资本 26,100 万元,由新湖集团持股 100%;
注册地: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易景璟;经营
范围: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

                                3
      经营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资产重组兼并服务,投资项目管理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咨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兴力总资产139,368.83万元,负债总额

      80,575.0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8,793.79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

      入88,680.66万元,净利润310.74万元。

            新湖集团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新湖集团目前处于盘活

      和降负债阶段,通过维护和转让资产,稳定并降低负债。新湖集团、

      恒兴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
被      的主      发生   担
                                                                                   是否
担 债权 债务      日期   保 融资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有反
保 人 本金        【注   方 期限
                                                                                   担保
方      (亿      1】    式
        元)
                                                         被担保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
                        连                               北京银行的全部债权,包括
                        带                               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
                             不晚
新   北京               责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2024         于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                              是
湖   银行               任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3.6   年 12      2028 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                              【注
集   杭州               保                               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
                    月       年7      之日起三年。                                  2】
团   分行               证                               他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
                               月
                        担                               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
                        保                               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
                                                                 范围中。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
                       连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带
   农业                      不晚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新                     责
   银行           2025         于 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是
湖                     任
   杭州     2.8   年1        2028 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 【注
集                     保
   城西            月        年 6 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   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   2】
团                     证
   支行                        月 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
                       担
                                  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   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
                       保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


                                               4
                                   之日起三年。               权的一切费用。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
                                                              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
                                                              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节书等
                                   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
     中国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连           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
     建设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
                      带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银行                  不晚                               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
新                    责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
     股份       2025         于                               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     是
湖                    任           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
     有限   2   年 01      2028                               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     【注
集                    保           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
     公司         月       年 01                              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     2】
团                    证           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
     杭州                    月                               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
                      担           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
     宝石                                                     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保           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
     支行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后三年止。
                                                              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等)。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
                      连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带      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农业                  不晚
                      责      间单独计算。债权人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恒 银行         2024       于                                                            是
                      任      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
兴 杭州 1.82    年 12    2028                                                            【注
                      保      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
力 城西           月     年4                                                             2】
                      证      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
   支行                    月
                      担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
                      保      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权的一切费用。
                              起三年。
      注 1:实际发生日期以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协议签署日为准

      注 2:公司与新湖集团实际控制人黄伟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在 50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
      为新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与新湖集团签订了《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新湖集
      团将其持有的杭州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 64.2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
      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原担保的延期,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且提供相应

      的反担保,有相应的风控措施。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


                                                   5
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28.22亿元,新

湖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黄伟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余额合计71.19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

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有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为原担保延期,不会增加公司为新湖

集团提供的担保净额,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通过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障公司利益。

   综上,本次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同意将该项担保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