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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江企业: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3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紫江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3 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并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五条规定在下一次委员会召开前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是委员会的主要办事机构,负责委
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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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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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
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拟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相关信息;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材
料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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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会
议上通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相关制度与本制
度发生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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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