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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江企业: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3月)2024-03-3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
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
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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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法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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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导致存在被收购情形的,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
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公司应当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
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进行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公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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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
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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