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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江企业: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3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提升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共 3 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并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五条规定在下一次委员会召开前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是委员会的主要办事机构,负责
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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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工作组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工作组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工作组提供被提名人的工作经历、学历、任职资格及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工作组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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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相关制度与本制
度发生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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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