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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江企业:上海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3月)2024-03-3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用通讯、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及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实现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在保障各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
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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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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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部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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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