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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能慧充:国金证券关于绿能慧充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8 号)的核准,绿能慧充数

字能源技 术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绿能慧 充”“ 公司” )非 公开发行
803,571,42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聘
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3 年度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本督导期为 2023 年 8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已建立健 全并 有效执 行了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持续督导 制度 ,并根 据绿
  1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能慧充具 体情 况制定 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在 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   已与绿能 慧充 签订保 荐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议,该协 议已 明确了 双方
  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    在持续督 导期 间的权 利义
         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
                                                         与绿能慧 充保 持日常 沟通
                                                         和定期回 访, 针对持 续督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3                                                      导事项专 门进 行了现 场检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尽职 调查 并开展 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本持续督 导期 内,未 发生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须按有关 规定 公开发 表声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本持续督 导期 内,绿 能慧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充及相关 当事 人不存 在违
  5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反相关法 律法 规情况 ;相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关当事人 无违 背承诺 的情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况
                                                    本持续督 导期 内,绿 能慧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充及其董 事、 监事、 高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管理人员 不存 在违反 相关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法律法规 情况 ;相关 当事
     各项承诺
                                                    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本持续督 导期 间内, 绿能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慧充已建 立健 全并有 效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绿能慧充 已建 立健全 内控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该 等内 控制度 符合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相关法规 并得 到了有 效执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行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绿能慧充 已建 立健全 了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息披露制 度, 详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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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上市公司 信息 披露审 阅情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 、上 市公司 信息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披露审阅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详见“二 、上 市公司 信息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本持续督 导期 内,绿 能慧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充未发生该等情况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督导 期内 绿能慧 充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控股股东 未发 生应向 上海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证券交易 所报 告的未 履行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本持续督 导期 内,绿 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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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充未发生该等情况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本持续督 导期 内,绿 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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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充未发生该等情况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 已制 定现场 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的相关工 作计 划,并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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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了现场检 查工 作要求 ,以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    本持续督 导期 内,绿 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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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充未发生该等情况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 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他事项。
                                                        保荐机构 已建 立与发 行人
                                                        信息沟通 渠道 、根据 募集
                                                        资金专用 账户 三方监 管协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议落实监 管措 施、定 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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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 使用 情况进 行跟
                                                        踪和督促,并出具了 2023
                                                        年度募集 资金 存放与 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绿能慧
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
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机构认为,绿能慧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绿能慧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
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新                徐学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