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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能慧充:绿能慧充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4-10-30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权益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
    3、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3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7.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