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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中再资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8-21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 2024-043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808 号文核准,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8,993,891 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8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882,299,962.48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10,442,541.04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871,857,421.4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到账,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4)第 01005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1
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
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202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开设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因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2024 年 8 月 19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保荐人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
                   北京太平路支    35650180803166889              87,375.70
有限公司
                   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签订主体
    甲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㈡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2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3565018080316688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太平路支行,
截止 2024 年 8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87,375.7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综合利
用项目(一期)、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拆解设备升级改造及非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
收处理有限公司新增年处理 100 万台废旧家电处理能力及智能化改
造项目、仓储物流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87,375.7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
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
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
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并通知乙方、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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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京奇、漆宇飞可以随时到
乙方经营单位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经营单位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经营单位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经营单位查
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经营单位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
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经营单位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
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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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经营单位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
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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