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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中再资环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0-18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 2024-063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16日召开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268,993,891 股的发行登记工作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完成,公司股份总数已由                         1,388,659,782 股 变 为
1,657,653,673 股,按照本次发行登记的股份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268,993,891 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388,659,782 元人民
币变更为 1,657,653,673 元人民币。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388,659,782 元。                    1,657,653,67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从董事职务上辞任的,视为同时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1
                                                     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3
    标明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2015 年 5 月,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秦
    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及向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491 号 ),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680,787,523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第二十二条 增加
    660,800,000 股 变 为 1,341,587,523               “2024 年 8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
         2017 年 4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4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               复》(证监许可﹝2023﹞1808 号),公司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非公开发行股份 268,993,891 股。公司
    监许可〔2016〕2967 号),公司非公开              股 份 总 数 由 1,388,659,782 股 变 为
    发行 股份 69,749,006 股。 股份 总数由            1,657,653,67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1,341,587,523 股 变 为 1,411,336,529             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2017 年,公司以零价格向 2015 年
    重大资产重组时股份发行对象回购应补
    偿股份并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由
    1,411,336,529 股 变 为 1,388,659,78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
    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
    内,应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
    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                     第三十一条 增加: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5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期限内行使质权。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第七十条 删除:㈠决定公司的经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㈤审议批准公司的
    酬事项;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6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行使。
    案、决算方案;                                       增加: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弥补亏损方案;                                   券作出决议。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
         ㈩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7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
    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
    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删除:(四)公
    告;
8                                         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
    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9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     删除
    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涉及

                                     3
     需要披露时,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第二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
10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第二百七十八条 删除:但是,资
11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独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会
12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会议
                                           议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
     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要
                                           要点和表决情况。
     点和表决情况。
          第二百八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程序:
                                               第二百八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
            --
                                           决策程序:
            ⑵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
                                                 --
     议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⑵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议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
     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
                                           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13   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
                                                 --
          --
                                                 ⑸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⑸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
     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
     低于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
     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在以上修订内容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三、上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