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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中再资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11-06  

        CRE 中再资环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会议主持人:邢宏伟董事长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三、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B 座

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会议审议议案: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及列席人员情
况;
(二)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三)报告议案,股东发言;
(四)逐项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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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票人统计现场选票;
(六)计票人统计网络选票;
(七)监票人宣布综合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七、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八、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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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向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268,993,891 股的发行登记工作已经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完成,公司股份总数已由 1,388,659,782 股变为 1,657,653,673

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按照本次发行登记的股份数增加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68,993,891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现 时
1,388,659,782 元人民币变更为 1,657,653,673 元人民币。

      鉴于上述股本、注册资本的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388,659,782 元。                          1,657,653,67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从董事职务上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3
      明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2015 年 5 月,根据中国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秦岭 “2024 年 8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
      及向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发行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4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复》(证监许可﹝2023﹞1808 号),公司
      [2015]491 号),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 268,993,891 股。公司
      680,787,523 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股 份 总 数 由 1,388,659,782 股 变 为
      660,800,000 股变为 1,341,587,523 股, 1,657,653,67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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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2017 年 4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2967 号),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 份 69,749,006 股 。 股 份 总 数 由
    1,341,587,523 股变为 1,411,336,52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2017 年,公司以零价格向 2015 年
    重大资产重组时股份发行对象回购应补
    偿股份并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由
    1,411,336,529 股变为 1,388,659,782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
    应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
    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第三十一条 增加:
    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5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期限内行使质权。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㈠ 决 定公 司 的经 营方 针和 投 资计
    划;
          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第七十条 删除:㈠决定公司的经
    案、决算方案;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㈤审议批准公司的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6   出决议;
                                                 行使。
          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增加:
          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券作出决议。
          ㈩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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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7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
     通决议,应当由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
     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删除:(四)公司
8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
     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9        ---                                  删除
         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涉及
     需要披露时,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第二百零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
10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第二百七十八条 删除:但是,资
11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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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
                                                 第二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在制订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独立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会议
 12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会议记
                                             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要
      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点和表决情况。
      和表决情况。
          第二百八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
      决策程序:
                                                 第二百八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
            --
                                             决策程序:
            ⑵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
                                                   --
      议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⑵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议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
      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
                                             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董事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13   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
                                                   --
          --
                                                   ⑸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⑸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
      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利润分配
                                             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
                                             低于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
      低于现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
      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因删除条款,相应顺序调整章程条款序号。

      以上报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谢谢大家!




议案 2:
 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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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已经 2024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现在向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为保证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采用邀请招标
的方式拟定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兴
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建议聘请兴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
    一、招标拟定会计师事务所过程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向“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百家排名信息”中排名前 25 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发送了邀标文件,
公司共收到包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内的八家会计
师事务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开标,经综合评选
打分,兴华所审计方案综合得分较高,且报价 92 万元(含税)(财务

报告审计费用 6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2 万元),低于控制价格
95 万元(含税),拟定聘请兴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二、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㈠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22 日成立(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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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 2206 房间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00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433 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6 人
    3.业务规模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86,273.58 万元
    2023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61,308.25 万元
    2023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236.42 万元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1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
零售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

    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488 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
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
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及欣泰电气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兴华所
赔偿 808 万元,兴华所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兴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
督管理措施 3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0 次;10 名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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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
理措施 3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0 次。
    ㈡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⑴项目合伙人
    马云伟,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并在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
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
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⑵签字注册会计师
    谭红亚,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 年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并在兴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份,至今为

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
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刘志坚,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 年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并在兴华所执业;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长期从事证券审
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
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
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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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性
    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
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 92 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
70 万元,内控审计 22 万元。

    拟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费用 92 万元(含税),其中:财
务报告审计费用 6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2 万元。

    以上报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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