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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龙药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03-28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

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包括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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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

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二)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五)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

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

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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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

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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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当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

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

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由审计委

员会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等评价其胜任能力,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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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

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

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

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

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

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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