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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龙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3-28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

会任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并具备履行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司董事会须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宜。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在董事会办公室协调下,公司人力资源、财务、运营等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拟定薪酬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发给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除

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并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有效表决

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委员须予以回避。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批准

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