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朗科技: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10-31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
的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
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负责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所属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负责部门
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卓朗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
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司行业分类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件。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量化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除外)的报告
量化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及时
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
报告;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标准的,适用规定。
第十四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
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对外捐赠、行政处
罚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六条 进行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也应当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
判断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
报告。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
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依据公司组织结构按照逐
级上报、逐级负责的程序进行;由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
理、准备,将本部门(公司)拟报告信息的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负责部门。
第十九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
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负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
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
方式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负责部门应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
进行分析,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及时披露;
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应在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机制,并指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
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应追究有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