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01-18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局和高管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局设立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局下设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局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报告,由公司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
作规则的要求,董事局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
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局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会议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局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
提请董事局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
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局。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