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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2024-10-29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李泽春、杨爽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云南城投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4:00 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 34 号融城优郡 A4 栋写字楼贵公司 17 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孔薇然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74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686,259,38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2.7393%。其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659,164,3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1.0519%;出席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1,37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095,0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1.687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373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59,208,80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874%,其资格均合
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订相关协议
的议案》,结果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 (昆 明 )律 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4年 第 二 次临时股 东会 的法律 意见



 (此 页为 《北京德恒 (昆 明 )律 师事 务所 关 于云南城投置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⒛24

年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会 的法律 意见 》之 签署 页 )




                                                                                         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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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泽春




                                                      承办律师:                     祗爽
                                                                                    杨   爽




                                                                二 ○二 四年十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