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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天驰君泰:关于鑫科材料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更新版)2024-05-0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
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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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宋志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股份数 189,22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767%。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9,409,200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98,63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9976%。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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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的议案》 ;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议
案》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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