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就公司在 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希波先生、王妮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 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 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 求。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