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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HANGZHOU)LAW FIRM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 2 号楼 1501-1503 室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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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75 号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药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75 号


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海正药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 1 号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海正药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正药业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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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药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海正药业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浙江海正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届满十五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及程序、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 14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台
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46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全体董事一致推举的代理董事长郑
柏超先生主持。
    海正药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及 13 时至 15 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海正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
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正药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正药
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21 人,代表股份 466,289,189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8.6041%。具体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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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药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80,743,59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2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17 人,代表股份 85,545,59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8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8 名,所持有公司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2,900,1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8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海正药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
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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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海正药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1《选举肖卫红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同意 462,345,662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56,65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肖卫红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正药业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正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1 号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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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李磊                                         曹子圆




                                                         戴韫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