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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3-30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4-012
          900943                  开开 B 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2023 年 10 月 25 日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

释”)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 年 3 月 28 日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
理”等内容,要求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对原
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解释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
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
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
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
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
流动负债。
    (3)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
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
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
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
利:
    ①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
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
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
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
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
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
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
动性划分无关。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
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
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
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
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
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
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
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
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
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
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
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
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
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
信息进行调整。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
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
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
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
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
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
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
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
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
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
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
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
当予以单独披露。
    ② 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i.   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
和账面金额。
  ii.   第 i 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
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iii.   第 i 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
的 30 至 40 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
与第 A 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
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
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③ 第②i 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
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
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
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
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
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
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
且无需在首次执行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②项下 ii 和 iii
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
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要求的信息。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
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
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
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
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
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
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
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
溯调整。
    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当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
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3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进行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
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
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