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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化能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8-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嘉化能
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
了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3 点 0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
环山路 88 号嘉化研究院二楼综合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建红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 年 8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4 年 8 月 19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428 人,代表股份 562,794,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58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2,46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15 %;反对2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1%;弃权75,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600,243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45%;反对
25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4%;弃权75,50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211%。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