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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医药:恒瑞医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2024-04-18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
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
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二)每年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两名
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