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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医药: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2024-12-10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能力及可持续发展绩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计
划,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提议、评估公司 ESG 战略、 愿
景与目标并监察 ESG 政策实施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召集战略
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愿景与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的政策制定、执行管理、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检查,并
向董事会汇报,包括但不限于:
   a) 负责商业道德问题的监管,全面监督反贪腐与反贿赂政策的执行,监督全员
商业道德意识提升培训的落实;
   b) 负责环境议题管理的全面监督,建议和评估公司环境战略规划、环境管理目
标并监察环境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c) 负责对普惠医疗工作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督促各部门有序推进普惠医疗相
关工作,定期对普惠医疗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及目标达成情况进行检讨,确保普惠医
疗管理的有效性;
   d) 负责员工多元化议题的管理监督,审核员工多元化政策与多元化目标的制定,
并对政策执行情况、目标达成进度等进行监督;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形下,
战略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
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公司原《战略委员
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实施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
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