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2024-07-13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4-02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法院传票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797,694.50 元
本次诉讼为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合同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
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
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百大”)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徐州旭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旭来提起诉讼,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收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纲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路 125 号中央商场百大广场 1-603、1-605
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启祥
住所地:徐州市大同街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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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方徐州旭来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
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3 年 6 月 15 日,上海轩博泓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轩博
公司”)与被告签订《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
议》(以下统称“租赁合同”)。2023 年 8 月 7 日,原告、上海轩博公司与被
告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约定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上
海轩博公司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由原告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所有权利义务。
因经营电影院的需要,原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所需证照时,被告提供的图
纸无法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消防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截
止起诉之日,被告仍不能解决问题,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经营电影院,给原
告造成经济损失。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
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物业费人民币 70,426.0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装修押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5,227,268.50 元(设计费 300,000.00
元、装修费 3,800,000.00 元、消防改造及审图盖章费用 640,000.00 元、中央空调
费用 275,000.00 元、广告费 3159 元、员工工资及遣散费 180,000.00 元、差旅费
10956.6 元、图纸扫描复印 2,305.00 元、中介费及房屋租金 12,500.00 元、办公家
具费用 3,347.90 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预期收益人民币 2,800,000.00 元;
( 7 ) 请 求法 院 判 令被 告 支 付 原告 为 实 现债 权 而 支 付的 律 师 费人 民 币
200,000.00 元;
(8)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 8,797,69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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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
2、徐州旭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徐州市云龙区人
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4)苏 0303 执保 626 号,裁定如下:冻结被
申请人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600 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
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合同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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