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2024-08-06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4-026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盱眙雨
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盱眙
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4 年 6 月 21 日临 2024-024 公告)。2024 年 8 月 2 日,
公司收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
苏 0830 民初 3387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卫洲
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三墩村卞湾组(官滩港)
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盱眙县二山路金源果品市场北侧大楼
二、起诉方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
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原告系商品混凝土专业生产、销售单位。2021 年初,被告因盱眙星雨华府
项目施工需要,使用原告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双方为此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分别
签订《盱眙星雨华府项目二期二标段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以及《盱眙星雨华府
项目四期一标段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上述项目商品混凝土由原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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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被告依约支付价款,合同还对价格、结算、违约责任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
行约定。施工期间,原告依约供货,被告签收并支付部分价款,后期被告未能完
全依据合同付款,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主张剩余部分
全部货款,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 7,482,380.20 元并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付清上述款项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1、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货款 7,482,380.69 元及违约金(以 7,482,380.69 元中未付
部分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7.3%
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盱眙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4,177.00 元,减半收取 32,088.5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37,088.50 元,由被告盱眙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本金部分对本期净
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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