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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1-31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9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
         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为规避和转移生产经营中

原燃料和钢材价格波动的风险,稳定公司生产经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继续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业务品

种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钢材、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镍、

不锈钢等。公司使用境内外期货、掉期等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以降低业务

风险管理成本和提高期现业务管理效率。公司的主要期现风险管理业务通过国内

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境外衍生品包含 SGX 铁矿石掉期和 SGX 焦煤掉期,该

工具与公司铁矿石、焦煤现货(或长协)采购定价基准相同,使用该境外工具不

存在基差风险。套期保值中涉及的场外交易,标的挂钩境内期货合约,均在境内

大型券商和大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处开设账户并进行操作,对手方履约能

力较强。

     套期保值规模:公司买入套保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年度预算的原燃

料采购量的 30%(合金品种不超过基础业务规模)或贸易子公司钢材销售量的

30%,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超过订单所需原燃料相关品种或贸易子公司月度钢材

采购的数量;卖出套保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预算所列示产量的 30%或原

燃料采购总量的 30%,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超过月度钢材产量和月度原燃料库

存的数量。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含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实

际占用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1
在前述最高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关联人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账户开展前述套期保值业务,并向其支付相应

交易手续费,预计 2024 年度内支付交易手续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存放于中

信期货的保证金(含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任一

时点余额)。

     中信期货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信期货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中信期货账户开展前述套期保值业务,构成关联交易,但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

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

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存在基差、政策、

资金流动性、操作、技术、对手方违约等方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目的及可行性

    近年来黑色相关商品价格大幅波动,钢铁产业链原燃料的采购,钢材销售,

以及钢材和原燃料的库存管理面临很大挑战。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和转移生产经营中原燃料和钢材价格波

动的风险,稳定公司生产经营。一方面,对敞口为空仓方向,在衍生品市场对原

燃料、钢材相关品种进行买入交易(以下简称“买入套保”),以锁定公司生产

成本或贸易子公司的采购成本,防范成本上涨风险;另一方面,对敞口为多仓方

向,在衍生品市场对钢材、原燃料相关品种进行卖出交易(以下简称“卖出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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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已建立成熟的套期保值体系,包括规章制度、业务模式、专业团队、套

期保值会计、数字化管理系统等,保障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合规、稳定开展。

    (二)业务主要涉及品种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钢材、铁矿石、

焦煤、焦炭、铁合金、镍、不锈钢等境内外期货、掉期等衍生品。

    (三)套期保值规模

    公司买入套保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年度预算的原燃料采购量的 30%

(合金品种不超过基础业务规模)或贸易子公司钢材销售量的 30%,在实际操

作中一般不超过订单所需原燃料相关品种或贸易子公司月度钢材采购的数量;卖

出套保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预算所列示产量的 30%或原燃料采购总量的

30%,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超过月度钢材产量和月度原燃料库存的数量。任一时

点的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含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实际占用资金总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在前述最高额

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关联人中信期货账户开展前述套

期保值业务,并向其支付相应交易手续费,预计 2024 年度内支付交易手续费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存放于中信期货的保证金(含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

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任一时点余额)。

    (四)资金来源

    主要为自有资金,优先使用客户订单预付款,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五)套期保值业务工具

    公司使用境内外期货、掉期等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以降低业务风险管

理成本和提高期现业务管理效率。公司主要期现风险管理业务通过国内期货交易

所进行交易,所申报的年度基础业务敞口在各品种国内期货交易所年度交易量的

占比极低,所用衍生品工具都具备很好的流动性。境外衍生品包含 SGX 铁矿石

掉期和 SGX 焦煤掉期,该工具与公司铁矿石、焦煤现货(或长协)采购定价基


                                   3
准相同,使用该境外工具不存在基差风险。套期保值中涉及的场外交易,标的挂

钩境内期货合约,均在境内大型券商和大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处开设账户

并进行操作,对手方履约能力较强。

    (六)人员资质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岗位,且配备人员具备资质并接受过专业培训。

主管具备 5 年以上相关资历。

    (七)授权期限

    在本次授权额度范围内于 2024 年度开展。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1、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4 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含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

实际占用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

额),在前述最高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关联人中信

期货账户开展前述套期保值业务,并向其支付相应交易手续费,预计 2024 年度

内支付交易手续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存放于中信期货的保证金(含为应急措

施所预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任一时点余额)。

    2、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套保决策小组在规定额度范围及额度有效期限内行使决策权。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一新、李国忠、郭家骅、陈浩荣、王

海勇、肖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他 3 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该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

体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


                                   4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关联人中信期货账户开展前述套期保值业务,并向其

支付相应交易手续费,预计 2024 年度内支付交易手续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存放于中信期货的保证金(含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 5,000 万

元(任一时点余额)。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0002062

    成立时间:1993年3月30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注册资本:76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

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具体按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股东情

况:中信期货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股东情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中 信 期 货 资 产 总 额 为 17,605,402.3 万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16,392,053.1万元、净资产为1,213,349.2万元。2022年,中信期货实现营业收

入1,048,613.8万元、净利润97,009.9万元。(合并口径)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信期货资产总额为17,945,588.0万元、负债总额为

16,669,267.8万元、净资产为1,276,320.3万元。2023年1-9月,中信期货实现营

业收入461,535.4万元、净利润60,372.4万元。(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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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信期货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中信期货为

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中信期货业务开展正常,经营和效益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关联人中信期货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公平公

允的原则进行,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具体将在业务实际开展过程中根据市

场情况予以明确。

    四、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存在基差、政策、资金流动性、操作、

技术、对手方违约等方面的风险,具体如下:

    1、政策风险

    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等风险。

    2、基差风险

    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背离所带来的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均不利的风险。

    3、资金风险

    在期货价格波动大时,可能产生因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造成实际

损失的风险。

    4、违约风险

    场内对手交割方不具备履约能力,或场外做市商无力履约所造成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专业性较强,若专业人员配置不足、内控不完善,会产生

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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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技术风险

   由于软件、硬件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

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

   7、境外及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

   因境外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变动,或因场外产品流动性缺乏、交易对手方违

约等带来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管理制度

   为规范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

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钢铁产业链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0 年 8 月修订)》,明确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业务流程和审批报告、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相

关内容。

    2、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套期保值决策小组授权和监督下开展,严格执行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和决策程序。

    3、加强账户资金监管

    依据账户风险程度,及时平衡、调拨账户可用资金,防范账户持仓风险。

    4、提升业务能力

    提高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深度期现融合,提升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的整体水平。

    5、优化交易环境

    建立“快捷、安全”的软硬件交易环境,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司已

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共建期现风险管理数字化系统,以规范程序、控制风险和

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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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完善止损机制

    对于套保过程中风险敞口发生变化导致套保必要性下降,或触发套保方案中

设定的止损条件,公司相关部门及时评估并向套保决策小组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为平滑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的实现,在合规可控的前提下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公司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管理基础业务风险敞口、稳定经营业绩为目的,避免原燃料

或钢材价格的大幅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要求的,

已按规则进入相关成本科目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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