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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2024-12-27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83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
               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为规避和转移生产经营中

原燃料和钢材价格波动的风险,稳定公司生产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南京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继续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

保值业务,业务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钢材、铁矿石、焦煤、焦

炭、铁合金、镍、不锈钢等。公司使用境内外期货、掉期等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

保值,以降低业务风险管理成本和提高期现业务管理效率。公司的主要期现风险

管理业务通过国内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境外衍生品包含 SGX 铁矿石掉期和

SGX 焦煤掉期,该工具与公司铁矿石、焦煤现货(或长协)采购定价基准相同,

使用该境外工具不存在基差风险。套期保值中涉及的场外交易,标的挂钩境内期

货合约,均在境内大型券商和大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处开设账户并进行操

作,对手方履约能力较强。

     套期保值规模:公司买入套保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年度预算的原燃

料采购量的 30%(合金品种不超过基础业务规模),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超过

订单所需原燃料相关品种采购的数量;卖出套保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预算

所列示产量的 30%或原燃料采购总量的 30%,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超过月度钢

材产量和月度原燃料库存的数量。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含为应急措

施所预留的保证金)实际占用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在前述最高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


                                  1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已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

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存在基差、政策、

资金流动性、操作、技术、对手方违约等方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近年来黑色相关商品价格大幅波动,钢铁产业链原燃料的采购、钢材销售以

及钢材和原燃料的库存管理面临挑战。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和转移生产经营中原燃料和钢材价格波

动的风险,稳定公司生产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对敞口为空仓方向,

在衍生品市场对铁矿石、焦炭等原燃料相关品种进行买入交易(以下简称“买入

套保”),以锁定公司生产成本,防范成本上涨风险;另一方面,对敞口为多仓

方向,在衍生品市场对钢材、原燃料相关品种进行卖出交易(以下简称“卖出套

保”),以规避成材及原燃料端的库存跌价风险。

    公司已建立配套的套期保值体系,包括规章制度、业务模式、专业团队、套

期保值会计、数字化管理系统等,保障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合规、稳定开展。

    (二)业务主要涉及品种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钢材、铁矿石、

焦煤、焦炭、铁合金、镍、不锈钢等境内外期货、掉期等衍生品。

    (三)套期保值规模

    公司买入套保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年度预算的原燃料采购量的 30%

(合金品种不超过基础业务规模),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超过订单所需原燃料相

关品种采购的数量;卖出套保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年度预算所列示产量的 30%

或原燃料采购总量的 30%,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超过月度钢材产量和月度原燃

料库存的数量。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含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

实际占用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


                                     2
额),在前述最高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最高额度是指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

    (四)资金来源

    主要为自有资金,优先使用客户订单预付款,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五)套期保值业务工具

    公司使用境内外期货、掉期等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以降低业务风险管

理成本和提高期现业务管理效率。公司主要期现风险管理业务通过国内期货交易

所进行交易,所申报的年度基础业务敞口在各品种国内期货交易所年度交易量的

占比低,所用衍生品工具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境外衍生品包含 SGX 铁矿石掉

期和 SGX 焦煤掉期,该工具与公司铁矿石、焦煤现货(或长协)采购定价基准

相同,使用该境外工具不存在基差风险。套期保值中涉及的场外交易,标的挂钩

境内期货合约,均在境内大型券商和大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处开设账户并

进行操作,对手方履约能力较强。

    (六)专业人员配备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岗位,且配备人员具备资质并接受过专业培训。

    (七)授权期限

    在本次授权额度范围内于 2025 年度开展。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5 年度继续开展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任

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含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实际占用资金总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在前述最

高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该议案已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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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存在基差、政策、资金流动性、操作、

技术、对手方违约等方面的风险,具体如下:

   1、政策风险

   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等风险。

   2、基差风险

   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背离所带来的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均不利的风险。

   3、资金风险

   在期货价格波动大时,可能产生因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造成实际

损失的风险。

   4、违约风险

   场内对手交割方不具备履约能力,或场外做市商无力履约所造成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专业性较强,若专业人员配置不足、内控不完善,会产生

相应风险。

   6、技术风险

   由于软件、硬件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

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

   7、境外及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

   因境外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变动,或因场外产品流动性缺乏、交易对手方违

约等带来的风险。

   (二)风控措施

   1、管理制度

   为规范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

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钢铁产业链期货套



                                  4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业

务流程和审批报告、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内容。

    2、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套期保值决策小组授权和监督下开展,严格执行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和决策程序。

    3、加强账户资金监管

    依据账户风险程度,及时平衡、调拨账户可用资金,防范账户持仓风险。

    4、提升业务能力

    提高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深度期现融合,提升公司套期保

值业务的整体水平。

    5、优化交易环境

    建立“快捷、安全”的软硬件交易环境,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司继

续优化期现风险管理数字化系统,以规范程序、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

    6、完善止损机制

    对于套保过程中风险敞口发生变化导致套保必要性下降,或预设定的止损条

件,公司相关部门及时评估并向套保决策小组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为平滑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保证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的实现,在合规可控的前提下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公司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管理基础业务风险敞口、稳定经营业绩为目的,避免原燃料

或钢材价格的大幅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要求的,

已按规则进入相关成本科目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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