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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东建设:浦东建设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2024-03-30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24-2026)》(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目标、
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
阶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现金分红,董事
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董秘信箱、互动平台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
原因,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
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
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且及时披露,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认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且
及时披露。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