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浦东建设: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12-14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实施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 ............................... 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 6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 6

第七章 附则 ............................................. 7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2 月 1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及《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及其衍生品;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以及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应制
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就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所募集的资金,公司应审慎选择在商
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
                                        1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
告。如前述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就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的资金,公
司设立监管账户或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
    第六条 就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专户或监管
账户,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实际所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
处理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所披露的使用
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挪作他用。公司改变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需按照本制度第四章履
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公司资金申请和分级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如以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以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暂时所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所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使用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所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同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的,由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其具
体条件、程序及披露规则,适用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
等发行申请文件的约定。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就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募集资金的




                                    3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节 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就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所募得的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
管理,适用本节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和保
荐人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补
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关于变更募集资
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
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
见。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调整募集资
金用途的,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
期业务指南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等规定,并按募集说明书等发
行申请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的,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在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所募集资金对应变更后的募投项
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严禁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的募集资金。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就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所募集的资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
会汇报检查结果。
    就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所募集的资金,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试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等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 1/2 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
用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就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所募得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
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并披露。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6
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本章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和衍生品募集的资金,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信息
披露适用于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并应按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
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募集资金管理如涉及本制度未及事项,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