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3-27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为了规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1.3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
1.4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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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5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2.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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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2.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2.5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2.6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至少一家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2.7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
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
指定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
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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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 信息披露的内容
3.1定期报告:
3.1.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予以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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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3.1.3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4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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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5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
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3.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
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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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3.1.7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3.1.8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3.1.9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3.2临时报告
3.2.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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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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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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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2.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2.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3.2.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3.2.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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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6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3.2.7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以
及市场有关公司的传闻。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2.8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4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4.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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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4.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4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5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4.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7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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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5%以上的股东。
4.8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4.9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
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4.10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4.1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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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1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4.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14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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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负责向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4.15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
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4.16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公司投资部在
对会议议案预审查时,应当发起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会
办。
4.17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18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4.1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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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4.20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1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
询,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相关记录应
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并
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5 信息披露的程序
5.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部
及相关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
核定期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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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5.2.1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
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
5.2.2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向董事长、经理层、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应及时呈
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
门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五)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六)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
(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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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
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
事长审批;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
时报告并公告。
5.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应当规
范,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5.4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
长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如有必要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通报。通报方式包括书面、邮件、电话等,必要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5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5.6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5.7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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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6.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6.2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6.3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6.4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5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7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与处罚
7.1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
行内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2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
露公司机密给予内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8 附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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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监管部门颁布
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为准。
8.2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
本数。
8.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8.4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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