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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汽车: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2024-06-27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切实保证公司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宗旨:
    (一)保障公司审计体系实现分级管理并正常运行;
    (二)明确各级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关系;
    (三)保障审计机构独立向管理层报送审计报告和提供风险管理的分析、评价及建
议;
   (四)保障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及有关人员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全力配合支持风控审计监察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风控审计监察部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
的方法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
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升公司价值。
    第五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
公正原则、廉洁自律原则、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忠于职守,



依法依规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设立风控审计监察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履行内
部审计职能,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内部审计活动。风控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
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控制、
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风控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全面领导部门工作并向审
计委员会汇报,日常工作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     公司审计体系实施分级管理,组织架构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审计
委员会,第二层次为风控审计监察部(以下简称“内控审计部”)。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内控审计人员。内控审
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下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审计机
构备案。
    第十条     内控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
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控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
终保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坚
持原则,以身作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
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控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依据重大项目专项审计的工作需要,协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项审计
小组,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风控审计监察部职责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评价
和审计,为完善内控制度及管理流程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
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
    第十六条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七条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以风险防范为导向,拟定年度风险管理及审计工作
计划,积极开展对风险事项和风险领域的专项调查、研究及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实施公司及下属单位重大投资、并购、重组及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立项评审、决策程序、投资预算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监督、评价及持续跟踪,及时
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识别、评估与提示,并协助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公司及下属单位基建工程及技改项目概(预)算、招投标及合同管
理、结算和竣工验收的审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公司工程造价审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专业人员实施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活动中重要风险事项的评价,



及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识别、评估与提示。
    第二十二条 实施公司及下属单位内控制度和管理流程执行情况的日常审计,对实
物、债权及投资性资产等重点管控环节进行风险排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公司及下属单位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管理、对外
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查公司及下属单位保管资产的管理方式,核实资产,评价资源使用
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督促、跟踪公司及下属单位风险控制缺陷及审计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定期向公司管理层书面报告,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整理、分析、汇总公司及下属单位推进风险管理及内控建设进展情况
的工作报告,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业务规范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
况,拟定能够满足公司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手册等规章制度,报公司管
理层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接受公司管理层的委托,对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的任职、离任等进行经
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核、确认公司执行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审核、确认
下属单位执行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对重大投建项目的造价管理,负责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审计工
作。
    第三十一条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风控审计监察部
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风控审计监察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保障和权限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为风控审计监察部配备足够的审计专业人
员,以满足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计工作的需求,为风控审计监察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费和软硬件设施预留足够的财务预算。
    第三十七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具有以下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
会议,参与管理层对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经营和财务收支数据、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
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和处理的财务收支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
账户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业务活动经营产
生的各类单据、业务系统各类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拖
延、拒绝、谎报;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
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可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调查取证,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方式取得证明材料,如:调阅监控、调取记录、回访、
拍照、复印、拷贝、笔录、录音、录像、书面说明;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就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发现进行责任人确认及书面
反馈,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拖延、拒绝、谎报;
    (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或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
司分管领导汇报;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并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八)对审计发现的设计缺陷及执行缺陷提出审计建议,对违法违规事项做出审计
决定,并有权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奖励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有权直接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其他部门交换审计意见;
    (十)审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八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
对审计发现的共性案例以及其他审计管理建议通过通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但应当
依法依规保守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风控审计监察部的审计工作,按照
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风控审计监察部反馈审计意见。
    第四十条   对于与风控审计监察部达成一致的审计发现,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相
关业务的条线主管负有按照确定的整改时间进行整改并向风控审计监察部提交整改报告
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审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六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独立于其他机构和部



门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应当全面关注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风险状况,根据公司
战略规划和管理工作重心,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业务范围涵盖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
风控审计监察部应当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
    (三)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经营目标和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五)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七)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效益活动等情况;
    (八)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离任审计;
    (九)公司内部人员的舞弊和欺诈行为;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应按照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一)经营管理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主要经营指标的完
成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决算情况;金融资产、运营资产和固定
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二)离任审计:公司及下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
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
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三)经营绩效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指标达成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工程审计: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
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和建设成本真实性等进行审计,
以及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的跟踪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
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为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六)合同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营销合同、
承包租赁合同等合同的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价;
    (七)专项审计: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专项调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公司决
策提供依据;
    (九)后续审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而进行的审计;
    (十)为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向公司及下属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程序是指内部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其中包括
制定审计计划、进行非现场审计、进行现场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和跟踪后续整改四个步
骤。
    第四十七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重点及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
在对公司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
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并在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委托实施审
计项目时,应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选
派有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成立审计项目工作小组开展审计工作,并指定负责审计项
目具体实施的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审计项目工作小组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
收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文件资
料,确定审计目标 和审计重点,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及申报立项,明确审计目
的、被审计对象、范围、程序、时间安排等,并确保本审计小组审计人员都准确了解其
任务和职责。



    第五十条   根据立项批复和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前三
天向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发出,或根据需要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
    第五十一条 审计进场应召开进场会议,出示审计通知书等资料,会议结束后由审
计组向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参会人员、风控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审计组成员企业邮箱发
送会议纪要。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相关资料及其所反映
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审计,可采取送达审计或就地审计的方式。采取送达审计方式时,
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报送的会计凭证、账表等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方式实施审计,如:访谈、观察、
询问、检查、盘点、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回访,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
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全
力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
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以利于掌握情况、
统筹工作。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要求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字确认,如其拒绝确
认,应由拒绝人书面注明拒绝原因。
    第五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核实分析、补充取证、
综合判断,评估各种证据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
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就审计结果组织交流,确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管理层对包
括但不限于审计发现、问题责任人等结果的意见,确保审计结果准确、公正、客观。
    第五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完成各项审计程序后,应汇总审计结果,做出审计评价,
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第五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
意见和审计建议。报告内容应客观、完整、清晰、准确地反映审计结果,具有建设性并
体现重要性原则,不得遗漏重要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正式发送前,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初稿发送给被审计单位




征求意见,限期要求被审计单位回复,若逾期未回复,则视为被审计单位无异议。涉及
问题、责任人变更的, 应组织补充确认。
    第六十一条 审计报告呈报审批程序:风控审计监察部将审计报告提交分管领导审
批,以推动管理纠偏和风险防范。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利于管理层对审计、监督结果的快速反应,
风控审计监察部应根据报告事项的重要和风险程度,及时、快速地向相关管理层报告审
计工作的结果。
    (一)常规审计项目应在现场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按常规流程向
相关管理层开始履行报告程序;
    (二)对于审计工作现场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立即引起重视的重要信息,可不履
行常规报告程序和报告形式,可以书面或口头、正式或非正式的形式,及时向相关管理
层进行专项汇报, 以利于管理层在第一时间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
    第六十三条 根据整改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向整改责任单位和部门发出审计报告。
整改责任单位和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及时反馈整改措施以及计划完成整改时间。整
改措施应完整覆盖,切实可行,责任明确,推动问题解决。
    第六十四条 审计报告发送半年内,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处理决定或意见的整改
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向整改责任单位和部 门沟通跟踪结果,出具整改跟踪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
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的桥梁,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审计工作底
稿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和审计期间;
    (二)被审计的业务流程、风险点、审计目标;
    (三)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
    (四)审计人员的分析、判断及审计结论;
    (五)底稿标识及说明、编号、编制和复核人员的姓名及编制和复核日期。有关证
据资料应附加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六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及归档,
有关资料应支持审计报告的内容、评价和意见。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各类资料,包括审计前期计划
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所积累的资料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
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内控审计部门撰写的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档案拥有所有权。审
计报告仅供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披露。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
对外提供、披露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六十九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已批准审计计划的执
行及进展情况,并提交审计结果、审计建议和下一阶段审计工作重点等内容的工作报告,
以利于分管领导及时根据战略目标指导和调整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七十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应当接受董事会、公司党委的领导和监督,风控审计
监察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应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
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风控审计监察部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对内部审计
项目实施质量控制: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在具体审计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十三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负责追踪审计业务的过程,解



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修改原项目审计方案,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
咨询的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具体审计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十四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指导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
    第七十五条 风控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 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
前与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
和审计建议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充分、认真地听取其意见。


                           第九章 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七十六条 审计人员是实施风险控制与审计监督活动的执行主体。审计人员必须
具备以下职业道德: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制虚假审计报
告;
    (二)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未经授权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透露



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不得在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五)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向外界泄漏公司经营成果、重大问题、重大合同、重大事
件和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得泄露审计事项涉及到的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秘密;
    第七十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要求:
    (一)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独立性,对审计发现发表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坚持回避原则;
    (三)审计人员要具备承担审计工作的相应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四)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影响和严重性保持良好的认知;
    (五)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十九条 各子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涉及以下事项,为必须汇报的内容。本
制度所指审计发现为审计发现(问题),内容涵盖经营审计、工程审计、内控审计、风
险管理、廉政监察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现所审业务属于国家法律规章、公司制度及要求禁止的;
    (二)发现所审业务流程执行逾越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三)发现所审单位经济数据造假;
    (四)发现所审单位存在重大控制系统薄弱环节;
    (五)发现所审业务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的;
    (六)发现所审单位存在重大舞弊的;
    (七)发现所审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八十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风控审计监察部有权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公司应当依照《广汇汽车问责追究办
法》《广汇汽车问责执纪规定》及时做出决定,给与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阻挠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拖延推诿、贻误审计时机以及转移、隐匿、篡改、
销毁会计资料或其它重要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
    (三)相互推诿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正常工作;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五)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
    (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有关审计秘密泄露;
    (七)对于相关审计发现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犯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处理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因违法乱纪、弄虚作假、管理混乱、严重渎职等问题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责任人以及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依据公司《广汇汽车问责追
究办法》《广汇汽车问责执纪规定》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第八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行为,风控审计监察部认为应给予处
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的
依据。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内控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风控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订。遇有组织架构、工作体系




等重大调整时,风控审计监察部应及时提出修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
变更。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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