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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5-25  

证券代码:600301              股票简称:华锡有色           编号:2024-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葆源、蔡勇、杨凤华、李晓晨、郭妙
修:
    2024 年 3 月 23 日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有色或公
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华锡有色对被合并方广西华锡
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负债进行计量时计算错误,导致 2023 年一季度、半
年报和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有误。据此,华锡有色对 2023 年一季度、半年报和
三季度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更正,总资产分别调增 8.86 亿元、10.98 亿元、10.93
亿元;净资产分别调增 8.18 亿元、9.98 亿元、9.93 亿元;净利润分别调减 682.69
万元、1,210.99 万元、1.629.05 万元。
    华锡有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黄葆源、现任
董事长蔡勇、时任总经理杨凤华、时任财务总监李晓晨、现任财务总监郭妙修未
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华锡有色、黄葆源、蔡勇、杨凤华、李晓晨、郭妙修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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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
题发生。
    二、公司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
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警示函》所述公司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并已完成相关定期报告的追溯调整。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
行整改,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切实提升会计
信息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
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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