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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酒钢宏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11-16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五章   委托中介机构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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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二级单位(以
下简称“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
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
计程序、结果运用以及责任承担等相关机制,强化与其他监督力
量的协同,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管理
制度,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忠于职守、服务大局,履行审计监督
职责;
       (二)客观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
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独立原则。独立客观地进行职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
独立提交审计报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
       (四)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
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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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回避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
正,审计所需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体系,并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并
向其报告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分管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领导内部审计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
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
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
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职,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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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
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
作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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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
计划并执行;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等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
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
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与评价;
       (十)督促公司及子公司积极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十一)办理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
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
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
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等;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召开与审计有关的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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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意见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按
相关制度给予责任人考核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触及
法律条款的,依法处置;
     (九)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及其他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
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
项,移交有权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审计工作;
     (二)收到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后,有责任及时配合审
计工作,审计过程中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员工,也
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三)向审计组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审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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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于各项审计咨询事项,各相关人员有责任给予详实
答复,并与审计人员共同探讨具体问题的原因与解决办法;
    (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积极整改审计问题,配合审计回
访,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总体部署和实际运营情况,结
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根据风险导向、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
配置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
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资料立卷归档五个阶段,对重要审计
事项还应有后续审计。
    (一)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编制月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的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组
长、审计人员、时间进度安排、审计起止时间等,并报送审计部
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二)按照月度审计计划的安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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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 2 人。审计组成员开展审前
调查工作,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运营情况的前提下制定审计工
作实施方案,并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在审计项目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
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先电话通知后补审计通
知书的方式,对需临时或紧急执行的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
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获取相
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根据审
计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五)审计现场结束前,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
关人员就审计发现问题有关事项、依据、结论、建议进行沟通。
     (六)审计组应于审计现场结束后,及时整理、复核、
分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
一级复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二级复核,
之后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个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
审计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
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逾期不
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七)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相关会议审议,审
议通过后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下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个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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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部门。
                 第五章   委托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
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的组织、
管理、协调及监督等工作。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进行委托审
计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部门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委托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选聘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施内部审计的委托中介机构后,公司应
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
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受托审计业务项目情况配备
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胜任能
力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对中介机构缺乏专业胜任能力、职业
道德或工作态度存在瑕疵而影响工作的审计组成员,审计部门有
权要求更换。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审计合同的约定,对
审计项目实施充分且必要的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可控。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就审计结果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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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对象充分沟通,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无异议,
同时结合审计对象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审计建议并出具管
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形成的审计报告应严格遵守《会计师
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
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及本制度相
关质量控制要求,履行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报告质量管理流程,并
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后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
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为实现审计项目的要求
及目的,审计部门可以查阅委托审计项目相关证据资料、审计工
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审计部门按合同约定,
在中介机构开具发票后,办理挂账付款:
     (一)中介机构已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定稿(包括电子
版和纸质版);
     (二)审计部门对提交的审计报告审核无异议,并报经公司
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三)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完整移交了审计相关资料;
     (四)完全履行完毕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受托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存在如下违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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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其受托审计事项,审计结果
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中介机构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
或出具审计报告,且拒绝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的;
    (二)未经允许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审计业务无关的活动或从审计对
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
知,与审计对象串通舞弊,隐瞒、变更审计查出问题,出具的审
计报告严重失实,拒绝重新审计或纠正,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或重大错漏的;
    (五)将审计成果运用于与本项目无关事项的;
    (六)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公司、审计对象信息,对其造成
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
对本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公司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
类管理,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台账及整改跟
踪检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逐一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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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账销号。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法务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贯通协调,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
同推进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有效利用以前年度和其他相关监
督部门的审计结果和监督检查成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
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反映在当期审
计报告中。
     第三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重
大风险隐患的,审计组应编制《管理建议书》,报公司分管领导
与职能部门,及时揭示重大风险隐患。
     第三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
审计部门以《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方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
时呈报公司主要领导。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内部审计发现的典
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定期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与分管领
导进行通报,提醒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专业领域的管理;审计部门
要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专业领域违规问题移送相关职能部
门,由其启动调查研究与追责问责程序。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公司评价、考
核、奖惩和任免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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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
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
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
有)。
    第四十一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

                                                   — 13 —
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
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
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
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公司分管审计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
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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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项目程序终了,由审计组成员对审计事项
的全部书面资料整理并装订立卷,跨年度的审计档案应及时移交
档案馆保存。审计部门以外人员需借阅调用审计档案,必须经审
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
阅的除外。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审计档案,查阅、借
阅单位或个人遵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公司审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业务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事项的
保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审计人员不能依法廉洁从审、遗漏重大审计事项、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涉及考核、问责情形
的,执行公司考核和问责管理相关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

                                                  — 15 —
责任:
     (一)对拒绝或故意拖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
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造成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行
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威胁恫吓、诽谤陷害、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以及由此
而造成审计人员人身伤害的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整改的结果承
担直接责任;
     (六)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承
担直接责任;
     (七)对违反审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各单位因审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
度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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