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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酒钢宏兴:酒钢宏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10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12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
度,有效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相应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定位及人员组成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是董事会
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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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成员由5-7名董
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
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董事会从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成员中任命,负
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保
持一致,任期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需要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
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等披露文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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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做好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
委员会的日常辅助工作。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紧急且需尽快召开的,可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或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
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3 —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定位及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7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任命会计
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保持一致,任期为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
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
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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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
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
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5 —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 6 —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
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
会形成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后,由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 7 —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
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
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节 信息披露
— 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
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定位及人员组成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7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
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从提名
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中任命,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召集、
主持会议。
                                                  — 9 —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保持一致,任期为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需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10 —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按需召开不定期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五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五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六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定位及人员组成
                                                   — 11 —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5-7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
中任命。
     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
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中任命,负责委员会日常工
作,并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保持一致,任
期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六十七条 公司企管、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六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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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应当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
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七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七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七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 13 —
     第七十六条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司原《公
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酒宏董发制〔2024〕1号】自
动废止。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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