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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9-25  

平高电气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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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24]PG-003号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

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

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平高电气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公司

已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8日,并决定于2024年9月24日

下午14点40分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公司本部召开现场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及沪港通投资者的投票,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予以了公告通知,现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

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24年9月24日下午14:40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公司本部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继强先生主持。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55 人,代表公司股份

748,771,12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1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理人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563,876,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2,069,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1.42%。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807,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1 人,代表股份 184,894,298 股,

均为中小股东,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62%。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平高电气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2024年9月13日,公司发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公告称,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提案人,于2024年9月

1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该临时提案为《关于增补张国跃先生为公司

董事的议案》。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经2024年9月12日

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已于2024年9月13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批露了《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748,688,81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9890%;

反对股份47,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3%;弃权股份34,4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619,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9%;反对47,905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弃权3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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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748,592,21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9761%;

反对股份73,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98%;弃权股份105,1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增补张国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得票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745,355,716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9.5438%;

反对股份3,229,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4312%;弃权股份186,4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286,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06%;反对3,229,005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94%;弃权18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

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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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