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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重工:振华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4-07-24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
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关系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
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经营理念。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积极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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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树立健康良好的市
场形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
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
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交易所网络等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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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并通过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电子信箱等互
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
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
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
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
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
披露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信息、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
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
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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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在认为必要时,
开展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
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
应当配合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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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事业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部
门、事业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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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
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有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投资者关系档案的建立与维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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