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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源股份:关于第二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2-28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正源股份                 编号:2024-006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
人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源股份)第二大股东四川国栋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栋集团)直接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栋集团的一致
行动人。2023 年 3 月 13 日至 3 月 20 日,你公司增持正源股份 1620 万股股份。4 月 6
日,你公司与国栋集团向正源股份回函时共同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在 6 个月内不减持,
并于 4 月 10 日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承诺情况。8 月 4 日,你公司卖出正源股份 1267.36 万
股股份。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
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事项,将
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证券法》《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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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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