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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投城开:津投城开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2024-04-12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020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津投城
  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修改、增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修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
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 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
                                                 募集的资金。
                                                 修改: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
                                                 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用途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
                                                 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
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独立董事应对公
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
                                                 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
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增加:
                                                 第四条 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
                                                 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
                                                 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备案并公告。
                                                 (原制度中第四条作为新制度第五条,其后条款
                                                 顺延)
                                                 增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
                                                 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增加: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变更后的项目。募集资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变更后的项目。募集资
                                           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
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        增加:
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第八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
度,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实       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2
行集中存放。                                 度。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对募
                                             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
                                             际需要在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存放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
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根据投
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
                                           删除
设专用账户的,在遵循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
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增加: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
                                             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
                                             增加: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
                                             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
                                             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
                                             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
                                             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
                                             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3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
    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增加: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
    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增加: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
    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
    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
    行为。
    (原制度中第十三条作为新制度第九条,其后条
    款顺延)
    增加: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

4
                                                 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修改、增加:
                                                 第十七条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使
第十二条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
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         下,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或其他安全性投资。闲置募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
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       型产品;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
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它项目投资的
后备资金。如果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10%以上的闲       删除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
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增加: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
                                                 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公司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
                                                 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
                                                 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

                                             5
    管理。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
    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增加: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
    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
    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增加: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6
    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增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
    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
    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增加: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
    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增加: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增加: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
    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
    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7
                                                 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
                                                 增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
                                                 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
                                                 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
                                                 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因市场等原因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时,应严格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新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中长期发
                                                 并入新制度第二十五条
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应对变更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论证并作出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
容: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
明;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
                                            删除
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3、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增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
                                                 主营业务。

                                             8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
    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增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
    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
    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新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
    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新增: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
    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
    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
    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
    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
    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
    行情况,并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9
                                                  修改、增加: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
                                                  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可以聘请        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上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
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一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
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知会保
荐代表人;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
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 20%或 20%的整数倍数          删除
的,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授权保荐
代表人并提供条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在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前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删除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增加: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增加: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
                                                  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
                                                  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
                                                  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增加: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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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
                  向上交所提交,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
                  (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
                  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增加:
                  第三十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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