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2024-11-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环境”)拟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瀚
蓝(香港)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香港”或“要约人”),以协议安
排方式私有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粤
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粤丰环保”),从而使粤丰环保
成为瀚蓝香港控股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受
瀚蓝环境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
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
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次发行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和
个人等相关行为。
(二)瀚蓝环境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中瀚蓝环境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中,瀚蓝环境已针对本次交易的A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分别聘请
中信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
问;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和备考审阅机构;
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估值机构;聘请友扬企业形象策划(上
海)有限公司作为财经公关咨询服务机构;聘请睿智天下咨询(北京)有限公
司作为境外投资备案申报咨询机构;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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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申报咨询机构。
除上述中介机构外,瀚蓝环境还聘请中信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担任本次
交易要约人财务顾问;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Harney Westwood & Riegels担任
本次交易要约人的境外法律顾问。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根据瀚蓝环境确认,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经核查,上市公司除上述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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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堃 顾 宇
杨 贤 卢宇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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