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2024-11-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瀚
蓝(香港)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香港”),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
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粤丰环保电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粤丰环保”),从而使粤丰环保成为瀚蓝
香港控股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私有化交
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
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在公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前的历
次磋商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
知悉范围,做好内幕知情人员的登记。
2、各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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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知情人员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3、上市公司与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及相
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
密义务。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
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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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堃 顾 宇
杨 贤 卢宇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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