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和《瀚 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接受瀚蓝环境委托,就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瀚 蓝香港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粤丰环保,从而使粤丰环保 成为瀚蓝香港控股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 务。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本所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为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就本次重组下发的《关 于对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4】3689 号)(以下称为《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中所载相关法律 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 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 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补充法 2 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 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重组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做了必要的 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就《问询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 估值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 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和/或证明;(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和/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上交所的审核要求 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 正 文 一、关于资产受限情况。草案显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所有权或使用 权受到限制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85.97 亿元,约占标的总资产的 75%,主要系 借款质押。其中无形资产质押金额为 123.70 亿元,占受限资产账面价值的 67%。 请公司补充说明标的公司上述大额资产质押涉及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 款期限、标的公司偿还计划等基本情况,并结合标的公司现金流情况等说明是 否存在资金周转压力或无法清偿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问 询函》问题 2) 回复: (一) 标的公司大额资产质押涉及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标 的公司偿还计划等基本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粤丰环保境内垃圾焚烧业务子公司的相关融资合同、 担保合同以及粤丰环保的书面说明,粤丰环保的主要资产担保系垃圾焚烧业务 中基于项目建设配套的金融机构融资,由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项目建设阶段 涉及重资产投入,利用项目资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系行业内常见 操作模式,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标的公司相关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标的公司偿还安排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垃圾焚烧板块项目融资 情况”。 (二) 是否存在资金周转压力或无法清偿的风险 根据粤丰环保(01338.HK)相关公告、《重组报告书》、粤丰环保境内垃圾 焚烧业务子公司的相关融资合同、担保合同以及粤丰环保的书面说明,粤丰环保 的资产质押主要为垃圾焚烧发电业务中基于业务正常经营对应的项目建设配套 融资,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根据粤丰环保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对会 计师相关人员的访谈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在标 的公司未来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现有垃圾处理费以及电费销售等收入情况, 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足以覆盖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清偿需求,不 存在资金周转障碍,不存在无法清偿的风险。 二、关于合规性。草案显示,标的公司目前有部分项目存在未完成消防验收 4 先投产、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先投产、部分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租用土地 存在部分瑕疵、部分业务尚未取得许可证等合规性瑕疵,且根据臻达发展、李咏 仪、黎健文与瀚蓝香港签署的《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2024 年 6 月 30 日 起至计划生效日期后的三年内(若出现损失或责任),如因计划生效日期之前的 事实导致标的公司受到损失或者承担行政、民事责任的,则臻达发展、李咏仪、 黎健文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请公司:(1)列示标的公司目前存在合规性瑕疵的项目,以及上述项目涉 及到的资产、主要财务数据以及占标的公司的比重,说明相关瑕疵是否对标的 公司过户及后续正常经营产生实质性障碍,以及明确相关应对措施;(2)说明 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在《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期满后是否有其他保障措施, 请明确解决方案并充分提示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问询函》 问题 5) 回复: (一) 标的公司目前存在合规性瑕疵的项目,以及上述项目涉及到的资产、 主要财务数据以及占标的公司的比重,相关瑕疵是否对标的公司过户及后续正 常经营产生实质性障碍,以及相关应对措施 1. 标的公司目前存在合规性瑕疵的项目,以及上述项目涉及到的资产、主 要财务数据以及占标的公司的比重,相关瑕疵是否对标的公司过户及后续正常 经营产生实质性障碍 根据粤丰环保境内垃圾焚烧业务子公司的项目消防验收资料、项目开发建 设及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证书、租赁协议及本所律师对部分村委会的访谈记录、 环卫业务合同等资料,同时根据粤丰环保的书面说明、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及本所律师对会计师的访谈,截至报告期末,粤丰环保境内子公司存在合规性 瑕疵的项目、项目主要资产、项目主要财务数据(2024 年半年度)及占比情况 如下: 2024 年 1-6 序 业务 项目 瑕疵情形 项目主要资产 月营业收入 占比 号 (万元) 垃圾 横沥一期项 部分建筑未能办理房屋产权 物业、厂房及设 1 25,519.38 13.16% 焚烧 目、横沥三期 证书 备 5 发电 项目 2 营口项目 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特许经营权 5,843.61 3.01% 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租用 特许经营权 3 湛江项目 8,825.28 4.55% 土地瑕疵 4 易县项目 租用土地瑕疵 特许经营权 2,186.23 1.13% 部分建筑未能办理房屋产权 特许经营权 5 来宾项目 5,511.59 2.84% 证书;租用土地瑕疵 6 韶关项目 租用土地瑕疵 特许经营权 4,397.06 2.27% 7 徐闻项目 租用土地瑕疵 特许经营权 3,679.31 1.90% 8 临汾项目 未完成消防验收先投产 特许经营权 3,381.10 1.74% 9 中山项目 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先投产 特许经营权 12,344.60 6.37% 10 陆丰项目 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先投产 特许经营权 4,528.29 2.34% 11 涞水环卫项目 813.15 0.42% 12 易县环卫项目 项目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 397.25 0.20% 车辆等固定资 环卫 13 保定环卫项目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 200.79 0.10% 产 14 宜宾环卫项目 务许可证》 156.01 0.08% 15 华阳环卫项目 425.48 0.22% 注: ①涞水环卫项目,是指涞水粤丰粤展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基于与涞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签署的《涞水县城 区环卫承包运营合同》而开展的业务; ②易县环卫项目,是指易县粤丰揽悦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基于与易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署的《易县生 活垃圾转运站 T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而开展的业务; ③保定环卫项目,是指保定满城区粤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基于与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 署的《保定市满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运营项目合同》而开展的业务; ④宜宾环卫项目,是指四川佳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宜宾市叙 州区观音镇环卫外包服务合同》而开展的业务; ⑤华阳环卫项目,是指四川佳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签署的《四川天府 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合同》而开展的业务。 鉴于(1)根据上述瑕疵项目的财务数据及占比,单一瑕疵项目的收入占比 相对有限;(2)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或信用报告,相关项目公司 在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3)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网 址 : https://www.gsxt.gov.cn/)等网站核查,相关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受到过相关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4)根据瀚蓝香港与臻达发展、李咏仪女士、黎健文先生 签署的《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瀚蓝香港对于粤丰环保境内子公司的瑕疵 6 事项已设置相关保障安排——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起至计划生效日期后的三年 内(若出现损失或责任),如因计划生效日期之前的事实导致标的公司受到损失 或者承担行政、民事责任的,则臻达发展、李咏仪女士、黎健文先生将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因此,在合理预期范围内,相关瑕疵事项对标的公司过户不构成实质 性障碍,对相关公司后续正常经营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 相关应对措施 对于相关瑕疵事项,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本所律师对部分部 门的访谈记录以及粤丰环保相关境内子公司的书面说明、瀚蓝香港与臻达发展、 李咏仪女士、黎健文先生签署的《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针对不同瑕疵事 项,瀚蓝香港、粤丰环保相关境内子公司已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包括具体应对措 施和协议安排。 (1) 具体应对措施 ①对于未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的瑕疵,相关项目公司将积极与主管部 门沟通,争取尽快办理相关验收手续或补交相关费用,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 响; ②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瑕疵,相关项目公司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补办 手续或补交相关费用,争取尽快办理相关证书,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③对于租用地块瑕疵,一是相关项目公司的租用地块均用于运输通道、护坝、 边界隔离、填埋场调节池、水泵房建设、停车场等辅助或安全隔离用途,并非生 产性用地,如相关土地无法继续使用,相关项目公司可快速采取替代措施,不会 实质性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二是相关项目公司将与出租方或主管部门沟通,争取 补正相关程序瑕疵、补办相关手续或补交相关费用; ④对于尚未取得许可证的瑕疵,一是相关项目公司均已备妥许可证办理资 料,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根据实际沟通情况,合同相对方(部分亦系主管部门) 均书面确认,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不影响相关公司开展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业务; 二是项目实际开展、回款均无异常。如涉及整改,项目公司将尽快补办并补交相 关费用。 (2) 协议安排 7 根据瀚蓝香港与臻达发展、李咏仪女士、黎健文先生签署的《不可撤销承诺 及保证契据》,瀚蓝香港对于粤丰环保境内子公司的瑕疵事项已设置相关保障安 排——计划生效日期前,标的公司存在的业务瑕疵或合规性瑕疵,臻达发展及李 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承诺督促标的公司完成整改或优化;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 起至计划生效日期后的三年内(若出现损失或责任),如因计划生效日期之前的 事实导致标的公司受到损失或者承担行政、民事责任的,则臻达发展、李咏仪女 士、黎健文先生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 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在《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期满后是否有其 他保障措施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前述第“(一)”项所述,在合理预期范围内,标的公 司相关瑕疵事项对标的公司过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对相关公司后续正常经营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交易,上市公司与臻达发展、李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达成了《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的相关保障安排,其中包 括:(1)计划生效日期前,标的公司存在的业务瑕疵或合规性瑕疵,臻达发展 及李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承诺督促标的公司完成整改或优化;(2)(a)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起至计划生效日期后的三年内(若出现损失或责任),如因计划生 效日期之前的事实导致标的公司受到损失或者承担行政、民事责任的,则臻达发 展、李咏仪女士、黎健文先生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b)在计划生效日期后 的五年内,臻达发展、李咏仪女士、黎健文先生需对标的公司截至计划生效审计 基准日(“计划生效审计基准日”为计划生效日所在月的最后一天)未收回的应 收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臻达发展、李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不可撤销地同意,就要约人需要向臻达 发展支付的注销价总额,要约人可以扣留 963,516,293.17 港元(“递延注销价格”) 作为扣款保证金,其中 746,995,777.85 港元为前述(1)项下的扣款保证金(“第 (1)项扣款保证金”),216,520,515.32 港元为前述(2)项下的扣款保证金(“第 (2)项扣款保证金”)。就第(1)项扣款保证金,由要约人于计划生效日期后 届满三年内,根据标的公司在前述(1)项下的业务瑕疵或合规性瑕疵的整改情 8 况逐笔支付;对于第(2)项扣款保证金,由要约人在计划生效后,按照前述(2) 项下所发生的风险事项相应扣款(“(2)项扣款”),并在计划生效日五年届 满之日后另行协商的时间内将第(2)项扣款保证金减除(2)项扣款后支付给臻 达发展。 此外,根据《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相关保障安排,本次交易中,粤丰 环保股东臻达发展将保留持有的粤丰环保 176,388,620 股股票(约占粤丰环保已 发行总股本的 7.23%)。根据臻达发展出具的书面说明,臻达发展长期作为粤丰 环保控股股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保持粤丰环保股东身份,将与瀚蓝环境共 同应对标的公司未来的风险,共同保障标的公司的稳定收益,有助于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业务持续开展及运营管理的平稳过渡,保障标的公司持续稳健运营,有 效控制标的公司相关合规性瑕疵事项的潜在风险。 基于上述,标的公司相关瑕疵事项不会对标的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产生 实质性障碍。在本次市场化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方达成的交易方案已 经设置较为充分的保障措施,在《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约定的保障期限内, 标的公司如因计划生效日期之前的事实遭至损失或者需承担行政、民事责任的, 臻达发展、李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臻达发展、李咏怡女 士、黎健文先生互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且该连带责任不受追偿款项和时限的限 制)。具体而言,在符合《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的相关扣款约定的前提下, 要约人有权直接在预留的扣款保证金中进行扣款,如相关赔偿责任超出扣款保 证金范围,则根据《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的约定,要约人有权向臻达发展、 李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追偿。更进一步,根据《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所 适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如臻达发展、李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未能按 照《不可撤销承诺及保证契据》承担赔偿责任,则要约人有权基于《不可撤销承 诺及保证契据》的约定,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臻达发展、李咏怡女士、黎健文先生 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臻达发展将保留粤丰环保少数股权,亦有助于交易完成后 控制标的公司相关合规性瑕疵事项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根据《重组报告书》《联合公告》,臻达发展、李咏仪女士、黎 9 健文先生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系同行业整合,各方在《不可撤销承诺及保 证契据》中达成的对于瑕疵事项的赔偿约定和保障性安排,系基于各方的行业共 识和对业务的共识判断。此外,臻达发展在交易完成后将保留粤丰环保少数股份, 继续保持粤丰环保股东身份,有助于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业务持续开展及运营 管理的平稳过渡,保障标的公司持续稳健运营,控制相关合规性瑕疵事项的潜在 风险。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曹余辉 王立峰 _________________ 卢冠廷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附件一:垃圾焚烧板块项目融资情况 序 融资(借款)金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 融资(借款)用途 融资(借款)期限 还款计划 号 额(万元) 用于东莞市横沥环保热电厂一期技改增容工程 项目的建设运营需求,包括偿还东莞农村商业银 横沥一期 1 科伟环保 25,000.00 行合同编号为《HT2014071100000001》的固定 2021.7.15-2029.7.14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项目 资产贷款、置换股东资本金比例之外的超投部分 及日常生产经营等 15,000.00 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 2020.1.2-2025.1.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1)8500 万元用于归还“东莞市横沥垃圾焚烧发 电厂二期项目”建行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他行贷 横 沥 二 期 粤丰科维环 12,200.00 2022.9.14-2029.9.13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2 款余额); 项目 保 (2)3700 万元用于 110 千伏线路改造项目 用于借款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可置 5,000.00 2022.9.14-2025.5.30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换他行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 横沥三期 4 科伟环保 35,000.00 用于置换存量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2024.1.17-2029.1.15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项目 1 用于“湛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项目”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0 5 湛江项目 湛江粤丰 9,000.00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建设 个月 6 临汾项目 临汾粤丰 46,000.00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2021.3.19-2041.3.19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36,000.00 用于支付工程款 2022.5.9-2037.5.8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7 易县项目 易县粤丰 35,000.00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2022.11.4-2037.5.4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用于仲恺高新区环境生态园项目(一期)项目建 设、归还股东超出资本金投入或置换他行用于该 8 仲恺项目 惠州粤丰 50,000.00 2022.11.3-2037.11.3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 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其他费用) 用于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扩建 PPP 9 泰州项目 泰州粤丰 49,000.00 2021.9.17-2038.11.21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项目建设 10 瑞丽项目 德宏粤丰 26,000.00 用于建设瑞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20.8.11-2034.8.11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28,519.00 用于信宜市绿能环保发电项目 2019.4.26-2034.4.25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11 信宜项目 信宜粤丰 10,687.00 用于信宜市绿能环保发电项目 2020.6.30-2034.4.25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用于广西来宾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一期 自实际提款日起 120 个 12 来宾项目 来宾粤丰 32,000.00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项目建设 月 13 营口项目 营口粤丰 92,000.00 营口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 2020.6.17-2038.6.16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用于韶关市循环经济环保园一期工程(垃圾焚烧 14 韶关项目 韶关粤丰 34,140.00 2020.3.18-2035.3.16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发电)项目 2 用于置换借款人建设“东莞市市区环保热电厂增 自首次提款日起 180 个 38,000.00 加垃圾处理生产线及建设环保教育展示中心工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月 市区厂项 程项目”所形成的银行融资 15 东莞粤丰 目 用于置换“东莞市市区垃圾处理厂技改增容工程 38,000.00 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资金投入,包括债务性资 2020.4.28-2027.4.27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金、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等项目款项 16 电白项目 茂名粤丰 51,792.00 用于电白区绿能环保发电 PPP 项目一期 2019.8.9-2034.8.8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17 清远项目 清远粤丰 92,500.00 用于清远市绿能环保发电项目 2020.5.22-2035.5.21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用于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 47,500.00 2021.5.24-2036.5.24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烧发电厂和渗滤液处理厂二期(扩容)项目建设 18 中山项目 中山粤丰 用于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 47,500.00 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二期(扩容)项目 2021.5.25-2036.5.25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建设、归还股东超投资本金 19 信丰项目 信丰粤丰 26,700.00 用于信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 2019.4.26-2034.4.25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20 徐闻项目 徐闻粤丰 23,000.00 用于徐闻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自提款日起 144 个月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枣庄中科 21 枣庄中科 32,100.00 用于偿还现有贷款 自首次提款日起 72 个月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项目 用于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扩 22 兴义项目 黔西南粤丰 10,000.00 2017.5.27-2025.5.26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建工程建设 用于靖江市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生活垃圾焚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70 23 靖江项目 靖江粤丰 40,000.00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烧发电及餐厨废弃物处理一期项目建设 个月 6,500.00 用于北流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扩建工程建 2017.6.1-2029.6.10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24 北流项目 北流粤丰 3,000.00 设 2017.7.18-2029.6.1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3 4,000.00 2017.8.14-2029.6.1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5,000.00 2017.9.13-2029.6.1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2,000.00 2017.11.20-2029.6.1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3,400.00 2018.1.2-2029.6.1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1,500.00 2018.3.5-2029.6.1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4,600.00 2018.4.10-2029.6.1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用于北流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扩建工程二 8,500.00 2019.1.28-2028.1.28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期建设 用于发工资、购买原料、日常检修服务费用等日 1,000.00 2024.3.22-2025.3.22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常经营周转 25 黎平项目 黎平粤丰 30,981.88 用于黔东南州南部片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24.3.25-2039.3.19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用于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一 6,000.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年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阶段项目建设 用于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一 3,000.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年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阶段项目建设 用于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一 10,000.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年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阶段项目建设 26 陆丰项目 陆丰粤丰 用于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一 10,000.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年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阶段项目建设 用于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一 2,900.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年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阶段项目建设 用于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一 3,097.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年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阶段项目建设 4 用于支付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 6,000.00 期二阶段项目建设及置换因建设项目形成的负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年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债性资金 用于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二 900.00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12 年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阶段项目建设 27 满城项目 保定粤丰 33,700.00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2020.6.22-2030.7.20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28 祥云项目 祥云盛运 28,124.00 用于大理州祥云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20.11.20-2035.11.19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用于“惠东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三期(焚烧发电)工 自首次提款日起 180 个 29 惠东项目 惠东粤丰 37,000.00 程暨餐厨垃圾协同处理项目”建设及置换因建设 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 月 本项目形成的负债性资金 注: 就上述融资项目,项目公司以项目应收款项(垃圾处理费收入及售电收入)提供质押担保,以项目土地、房产、项目产线及/或相关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 保,项目公司股东或关联方提供保证担保,具体以担保协议约定为准。由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项目建设阶段涉及重资产投入,利用项目资产或权利作 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系行业内常见操作模式,不会影响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