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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龙盛:浙江龙盛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2024-12-25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48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主要内容:阮伟祥计划自2024年6月25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金额上限为4亿元人民币,增持金额
下限为2亿元人民币;计划自2024年9月18日起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公
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3,900万股和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1,700万股,预计金额在
4.5亿元至5.5亿元。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2024年12月24日,阮伟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79,410,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累计增持金额70,450.66万元:其中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3,410,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增持金
额20,666.66万元;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3,900万股和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1,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增持金额49,784.00万
元。上述增持金额已达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成员之一阮伟祥,亦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阮伟祥持有公司股份346,321,538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0.65%,与一致行动人阮水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35,975,53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22.62%。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阮伟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2024
年6月25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上限为4亿元
人民币,增持金额下限为2亿元人民币;计划自2024年9月18日起3个月内通过大

                                    第1页 共2页
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3,900万股和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1,700
万股,预计金额在4.5亿元至5.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披露
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号)和2024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调整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5号)。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阮伟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23,410,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增持金额20,666.66万元;2024年9
月23日至2024年9月24日,阮伟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
3,900万股和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1,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增持金额
49,784.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阮伟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9,410,69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44%,累计增持金额70,450.66万元,已达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
划期限届满,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阮伟祥持有公司股份425,732,228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3.09%,与一致行动人阮水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5,386,22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25.06%。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阮伟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
本次增持完成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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